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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近 70 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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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近 70 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2022 年 1 月 10 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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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花式作死大赛第一名

今天在人民日报、新华社的公众号里读到了法院判决书里的这段话: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段话盖章定论了刘鑫的所作所为,并且将把她钉在耻辱柱上过完一生。

比起赔偿,也许这段话才是江歌妈妈想看到的。

作为今天直接参与庭审旁听的20个人之一,说说我的感受。

凌晨4点45就醒了,7点40就到了城阳法院,发了一个朋友圈: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宣判

是什么,让我们在爆冷的天气里天不亮就起床赶往城阳?

是因为,要见证中国司法进程中的一件标志性案例。

此判决将拷问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即如何处置一个不违法却违背基本道德底线的人?

判决结果更影响下一代对“助人为乐”和“交什么朋友”的教育方向。

官方的庭审图

整个宣判不到半小时,审判长先念了双方各自主张,江秋莲紧紧抱着装有女儿遇害时衣服的背包,表情介于平静和凝重之间,被告代理律师的脸上看不出情绪;然后是基本案情,审判长最后读到:“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听到觉得挺激动,之前的很多争议在这一刻都如此明确地表述出来,一切尘埃落定,没有像彭宇案那样和稀泥。至于赔偿数额多少,倒不是重点;

以为就这样了, 没想到审判长话锋一转:“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现场听到这几句真是快要热泪盈眶了,有一种公道自在人心的感觉,后来跟法院的同志说这判词可以拿去评奖了;也正是从这时候起,江秋莲仰起头,开始努力克制流泪;然后庭审结束,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时候,她深深地鞠躬致谢。

然后目送他们离开。

其他媒体人也迅速跑出去抢着发稿了,江秋莲在原告席上开始失声痛哭,我收拾完机器她还在哭。我就默默地走到她身后,拍了张照片,氛围压抑,一分钟就离开了,以至于整理照片时,也觉得很伤感。

很荣幸,见证了一次足以载入法学教科书的宣判,也用影像从细节上记录了这个宣判,但不可否认,这些照片都带有主观情绪,经请示后不建议在媒体包括自媒体上使用,所以都做了涂鸦,也提醒各位看看就好,照片不可随意下载和使用,我尽到提醒的义务,一概视为您看到并了解。

记得审判长引用到了民法典,现在民法典刚实施一年时间,以点滴进步,一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更新线—————————

1.11更新下:

昨晚写这个回答的时候已经有1800多人作答了,没想到还是被很多朋友发现并评论。如同知乎的好答案不应该被埋没,正义的光芒更应该被放大,正是基于这种考量,犹豫再三还是把一些照片放了出来,毕竟一图顶千文,特别是在陈述事实和传达情绪上;

很多人在评论中都对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击节赞叹,确实如此,昨天是个雨夹雪的天,审判长的宣判如同“冬天的一碗热汤面,给人以温暖前行的力量”,不知道我这个比喻恰不恰当。给审判长点赞——嵇焕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有朋友想看完整版庭审原视频,这个估计一时半会不能公开。青岛电视台这个3分多钟的报道,是目前记录庭审第一现场最为详尽的公开视频https://lanjingapp.qtvnews.com/mobile/html/newAppShare/view/newsDetailsLj.html?appName=lanjing&id=389297&date=1641811570816

大家感受下庭审气氛,也欢迎关注和下载青岛电视台客户端:蓝睛APP。

四川大学 法学硕士

江妈妈意料之中的胜诉。

大家几个问题我集中回答下:

(1)为什么没有刑事处罚?

本案性质是民事案件(生命权纠纷),

非刑事案件不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2)如何解读近70万元的赔偿额?

近70万元赔偿的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等综合。

其中明确20万是精神损害赔偿,该数额与法院认定的下图红框内容关系极大

值得注意的是:

刘某曦还将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所以实际赔偿赔偿金额会高于70万元。

(3)刘某曦最晚的赔偿时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为15天(即上诉期),所以实际时间是1月10日后的15天+10天。

(4)会有二审,有改判可能吗?

目前还没有原被告上诉的新闻报道,民事判决上诉期是15天。

以同工个人经验,该案即使 败诉方(刘某 曦)上诉

改判概率——很小很小。

武汉大学 法律硕士

这个案子中最难能可贵的一点是,在法官可以通过迂回路线(比如要求被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去支持原告诉求的情况下,案件没有因调解或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结案。

法官积极作为(认定侵权并判赔),原告方(江妈妈和黄律师)立场坚定(坚持按侵权纠纷诉),最终刘某的过错被判决固定下来,这是整个判决结果中最重要的一点。

补偿和赔偿虽一字之差,性质却大相径庭,而法官选择了最触动人心,最贴近事实真相的那个词汇。

一句话总结,这是一份合乎国法、天理和人情的判决书。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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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江歌母亲庭外现身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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