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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时学员优先退费、不得留作业,北京印发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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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时学员优先退费、不得留作业,北京印发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

作者:谢小婉 发布时间: 2022-07-1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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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7月12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提出培训机构进行财产清偿时,应首先退还学员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此外,《手册》还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活动组织、培训内容、师资配置、收费要求、招生宣传、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手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经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道德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营利性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严格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规定进行管理。

培训机构清偿,学员退费优先

《手册》规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法人登记注销。其中,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在培学生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2)应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手册》指出,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模式。

预付费方面,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退费方面,培训机构应与学生(家长)按照培训服务合同,协商解决培训费退费问题,协商不成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学生(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发生退费纠纷时,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

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

《手册》明确,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线下培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线上授课时,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授课人员开展内容相同的线上培训,应为同一班次课程,并由唯一的线上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培训材料采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另外,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涉及线下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涉及线上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培训场所内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包括教室、休息场所在内的全部重点部位。

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有哪些方面是培训机构不能做的呢?芥末堆为大家梳理了一份清单。《手册》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不得留作业。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以及线下学科类 (含外语)培训。

《手册》还规定,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线下培训应在20:30前结束,线上培训应在21:00前结束。线下培训每节课不超过45分钟;线上培训每节课不超过30分钟。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活动,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组织培训。

融资限制方面,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所取得收益,收益全部用于培训服务活动。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培训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或进行招生宣传;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等。

《手册》明确,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学生及家长使用培训贷、分期贷款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招生宣传方面,《手册》指出,培训机构不得进行饥饿营销、宣扬应试导向;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应在培训场所或机构网站、备案 APP 内 进行,招生简章在发布前 10 日内,须向教育部门报备。

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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