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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通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 涉及浙商财险、友邦人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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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通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 涉及浙商财险、友邦人寿等

ic-2.png2023-01-05 16:52:23  作者:南木 来源:柒闻网 

1月5日,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发布《关于四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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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四家保险公司分别为浙商财险、安诚财险、人保寿险、友邦人寿。
一、浙商财险偿付能力数据问题
(一)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该公司2022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计算存款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基础因子选择错误,少计提最低资本807.6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第21条;某资管产品穿透后国债未计量利率风险,少计提利率风险最低资本3563.34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11条。
(二)流动性风险指标计算不准确。该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测算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时,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预测均未包括股票类资产交易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第16条。
(三)偿付能力报表填报不完整。该公司2022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两款资管产品穿透后未在“LT01-穿透后投资资产表”中列报。
(四)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准确。该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部分数据填报不实。关联方保险资金运用金额未纳入关联方资产统计。未进行再保险业务内部审计,却填报2次。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资金运用从业年限和部门人员平均从业年限填报不准确。总公司部门人员离职数量、总精算师变动次数等统计不准确。
二、安诚财险偿付能力数据问题
(一)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该公司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部分股票基础因子使用错误,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156.6万元、354.4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26条等规定。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2项投资资产未穿透计量风险,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第4条规定。
(二)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实。该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中,销售人员、核保核赔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和离职率,以及保险合同争议诉讼案件败诉率等43项数据填报不实。
三、人保寿险偿付能力数据问题
(一)未按规定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该公司部分投资资产中未约定确定性现金流,但违规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导致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少计提最低资本7.25亿元、8.91亿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13条等规定。
(二)未按规定穿透计量最低资本。该公司某资管产品不满足豁免穿透条件,却在2022年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为“豁免穿透的资产支持计划”,少计提最低资本2265.02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第25条等规定。
(三)权益投资未及时调整核算方法。该公司持有的某项权益投资,在公司向被投资方派驻的董事调离以及该董事任期届满后继任董事为非本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2条等规定,虚增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实际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9条等规定。
(四)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准确。该公司2022年1季度、2季度报送的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中,保险业务线操作风险中的原保费收入,其他操作风险数据中的财务负责人更换次数、印章管理操作风险事件次数、税收操作风险事件,战略风险中的非保险领域合营公司、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总经理变动次数等14项数据填报不实。
四、友邦人寿偿付能力数据问题
(一)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该公司2022年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部分非基础资产穿透错误,债券分类不准确,少计提最低资本209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穿透计量》第9条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14条。
(二)未按规定计量实际资本。该公司再保险系统中未及时摊回再保理赔款1827.2万元,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分保账款少计1827.2万元,导致2022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少计2108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9条。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实。该公司2022年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中,核保核赔人员数量、总经理室成员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离职人数、评估期之前4个季度保险公司合计投诉次数、报案支付时效、数据差错率等18项数据填报不实。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针对上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继续加强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管理,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及相关文件编制报告、填报数据,确保各项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提升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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