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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 8 小时是否包含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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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 8 小时是否包含休息时间

  delegate · 1 小时 9 分钟前 · 232 次点击

首先,回帖之前请说明自己目前的角色:投资人,职业经理人,高管,小领导,普通员工。不说明立场的言论与水军行为无异。

假定一间软件公司规定 9 点钟上班,12 点下班;下午 1 点钟上班,6 点钟下班。一天的工作时间刚好 8 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那我这个帖子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在这 8 小时之内,是否也包含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从人体极限来看,我本人也经历过工作 8 小时中间完全不休息,不摸鱼,可以说在下班时已经时完全头昏脑胀,准点下班后回到家中已经感觉非常劳累。在连续一个月以后,感觉身心俱疲,我认为这种工作强度已经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公司的工作强度无法保障劳动的身体健康,因此我认为公司未提供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相关措施,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 8 小时工作时长内是包含休息时间的,从我周边同事的观察来看,一个人 8 小时内能够高效率创造劳动价值的时长往往不超过 4 小时,其他时间都处于半休整或休息状态。

接下来再来探讨下班后如果公司出现紧急情况,员工应召回到公司 /开启远程工作模式,是否属于加班行为。首先从劳动法规定来看,是 100%无疑义的。按照劳动法规定,这种加班应给予加班费,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员工也有义务应召。

至于有人混淆上班摸鱼和下班加班的情况,个人认为属于是混淆概念。首先公司工作强度过大,是属于违法在先,把正常的工作中休息视为摸鱼行为,而后又把加班行为视为员工单方面的义务。

再说说现实和理想的情况,基于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实行情况,导致大部人认为上班偷个懒属于是摸鱼行为,这是不对的;再者绝大部分公司不会按劳动法发放加班费,劳动者属于绝对弱势方。在这种普遍不遵守劳动法且 zf 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企业会和劳动者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这种平衡是老板->领导->员工的平滑过渡,领导在中间承担非常重要的润滑作用,使得老板的意志无法全部施行到员工身上,毕竟大家都是人不是机器,领导也只是高级员工不是股东;这是一种向现实妥协的情况,是相对较容易接受的;如果你的公司打破了这个平衡,说明这间企业不论老板还是领导,已经完全不顾人情,不考虑舆论,只想最大程度剥削他人,这种公司还是早走为妙。

在最后,我认为无报酬加班是一种典型的剥削行为,也是一种内耗行为。加班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由时长精英胜出的制度转变为劣币驱逐良币的制度,这种机制下不存在创新,只存在低端阶段的重复。

当然我知道这并不现实,起码在现在不现实,但是这不意味着应该停止对正确的思考。鲁迅说过,有的人把太监伺候皇族的本事视为智慧,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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