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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以「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理由,要求我主动辞职,怎么办?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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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以「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理由,要求我主动辞职,怎么办?

本人于2020年7月27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本人入职8个半月,现在领导提出已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理由,要求我自己提出辞职,本人试用期6个月,签订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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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个回答

首先你要明确,有权拒绝该领导的要求。如果你写了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那么公司除了结清工资外,是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第二,并不是说领导认为你不是胜任,那就不胜任。这个是需要公司去举证的。而去证明一个劳动者不胜任,除了业务员根据业务量比较简单,其他的岗位去量化,还是很难的。

第三,即使公司能证明你不胜任工作,那么也需要公司对你进行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满6个月的算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40、46、47条。

第四,公司直接按你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都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8、87条的规定需要支付你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你也可以选择要求回去上班,并且要求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那赔偿就上不封顶了,也确实可以恶心到公司。

第五,你现在需要做的是,打开手机的录音功能,明确告诉领导,我不同意自己辞职,我会继续好好工作。如果公司解雇,请给我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即使是口头提出,你领导不是公司负责人,不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也是无权代表公司解雇的,需要公司负责人或人力负责人提出。千万不要提赔偿,千万别说自己懂法。否则,公司怕你去维权,可能就会改口不解雇了,留着你慢慢折磨。所以,除非,你的心理素质非常强大,强大到,公司留着你,比你还难受。

第六,公司解雇后,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提供的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仲裁委给予立案。之后开庭审理,并且会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在立案后60天内下达裁决书。

对于裁决书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天之内可以起诉到法院。终局裁决的裁决书,用人单位无权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收费,离职一年内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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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点几个高赞的回答都没有提到,而恰恰这个点如果不忽略,可以拿到比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加起来还要多的钱。

实践中很多人包括HR和对劳动法不熟悉的律师都会忽略这里面隐含的法律问题。

咱们一步一步说:

第一,第二段里面提到“本人试用期6个月,签订2年合同”,这里的试用期期限明显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1]

题主这个用人单位明明签的只是两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要求六个月试用期。

别急,这事还没完。

第二,题主开头就说目前自己已经入职8个半月了,说明了什么?

说明单位违法设置的超过正常期限的试用期已经让劳动者履行完毕了。

如果是读过我之前的文章或者关注了职法团的小伙伴们就知道我这时候要说什么了。

对,此时题主依法除了可以要求单位补齐这4个月的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差额外,还可以另外再主张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那么什么时候大家可以主张试用期赔偿金呢?

先上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不认真多读几遍,你很容易忽略这个法条里面隐藏的事实。

解读一下,要想拿到试用期的赔偿金,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公司违法延长了段试用期;

2.试用期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期间;

3.劳动者已经履行了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作;

所以说除了大家提到的N+1或者2N外,其实要去主张这个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也有4个月工资呢,这个赔偿金其实比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都要高,这才是这个案子里劳动者可以拿到的大头好吧。


关于以不胜任为理由提出离职的法律问题,大家都已经说得很清楚到位了。

核心还是千万不要自己主动提交离职申请,这是最亏的,相当于把自己的王炸都拱手送人。

另外就是其他人可能忽略的第二个点是单位要通知工会。

实践中有的小伙伴就是借助这一点抓住了单位的小辫子,力挽狂澜的。

劳动法里面的细节还这是挺多的,大家共勉吧。

最后附上我之前的文章的精炼内容,关于不能胜任而解除合同的,供大家参考:

咱们先来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不想看的可以直接跳过看下面的解释)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两个法律要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得直接辞退,需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培训和安排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方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有一点在法律实务中常常被忽略:即使被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被辞退,公司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给员工。

经济补偿的规定在这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与上面提到的四十条构成了呼应,明确说明不胜任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下面上主菜,来看正确的辞退步骤:

1.【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通过连续几次考评结果不合格,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

2.【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实务中很多单位败诉就是因为证明无法胜任后立即辞退劳动者;(实务中容易被忽略)

3.【再次考评,仍然无法胜任】这个也是必须要有的步骤,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

4.【通知工会,听取意见】用人单位需要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且听取工会的意见;(实务中通常被忽略)

5.【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二次考评结果不胜任后立即解除,还需要支付代通金,此时为经济补偿+代通金,即N+1。

有几点需要特别提示大家,有以下几类人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为由辞退: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完整版的法条在这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还想提醒大家的是,末尾淘汰制并不等于无法胜任工作。如果员工的表现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即使排名靠后,仍然不能按照本文中的无法胜任来认定。

大家一定要明确区分这两种情况,以免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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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期限】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胜任解除也是一个普通人对于劳动法律的一个非常大的误区。

很多人认为,不胜任解除属于员工方过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或者认为,公司只需要出具不胜任解除通知书再支付N+1的补偿金即属于合法解除。

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典型的企业违法操作。

一、不胜任解除之殇

2016年,上海的劳动法大咖董保华分享了一个《不能胜任解除之殇——北京已死,上海苟活》的报告,其中提到统计了不胜任解除案件,企业胜诉率:北京0.55%,上海6%。

北京181件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案件只有一件,胜诉率为0.55%;38件不能胜任转化成违纪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案件为11件,胜诉率为29%;
上海210件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13件(有两件系同一案件,审级不同),胜诉率为6%;29件不能胜任转化成违纪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9件,胜诉率为31%。

此文一发,在当年是引起了很多讨论,在此就不做展开。

从这个数据其实就可以明确的确定一个观点:

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员工不胜任工作来单方解除合同,法院大概率判决企业败诉,需要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合法的做不胜任解除极为困难

先看法条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严格的不胜任解除,必要符合四步:不胜任→培训/调岗→不胜任→解除(支付N+1)

但是,需要证明某个员工不胜任工作可太难了。

一般,企业都是以绩效考核结果来认定不胜任工作,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可以说是简单粗暴但是违法。

绩效管理实际是一个闭环:绩效计划树立→绩效实施→绩效指导→绩效考核→绩效计划树立。

如果员工对绩效计划不知情,那么对绩效考核结果当然可以不予认可。这点尤其重要,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合法。

很多企业在不胜任解除中败诉,大多数都是因为绩效管理完全是企业单方评定的。

三、员工遇到此种情形该如何操作

1.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2.企业如果坚持解除,务必要拿到企业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3.离职前对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进行保留。

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N)。

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类似情况的你。

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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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谢邀@看看

首先,如果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需要首先给员工培训,培训之后依然不能胜任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再之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

其次,单位跟您讲您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能是想要您主动辞职,这样您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单位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最后,单位以您没有交体检报告为由,不给您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如果劳动合同对您比较重要,您可以通过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来达到让公司出示合同的目的。

总而言之,合同解除时需谨慎,谁提出的,很关键。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跟劳动者谈话,让劳动者自己辞职,这是最节省成本的方式。

安徽顺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专员
谢邀@看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 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 2、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 根据 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 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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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建议你不要辞职,自己辞职很难拿到经济补偿金!喜欢请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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