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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模式”是共同富裕的最佳参考样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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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模式”是共同富裕的最佳参考样板吗?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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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长江产经智库 作者:叶明团队

虽然“北欧模式”有其诞生与存在的特殊国情和环境,但仍可为中国提供参考与启示。

“北欧模式”作为高福利的代表,一直广为人知,但这一模式是如何建立的?其经历了怎样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付出了哪些成本、面临着哪些挑战?又能为中国的社保体系建设提供哪些启示?

日前,南京大学长江产经研究院叶明团队对此做了系统研究。其指出,北欧福利的优点毋庸置疑,但也曾经历过政府债务高企、靠削减福利支出和延迟退休来维系这套福利系统。并且,这套高福利系统与高税收相伴随,需要一套严密的税收监控和征管体系。

作者认为,虽然“北欧模式”有其诞生与存在的特殊国情和环境,但仍可为中国提供参考与启示,尤其明显的是:第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应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第二,要将补偿个体出生差异,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正文:

北欧的社会治理与发展值得关注,经济发展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普遍主义和社会平等为社会发展观念的核心,政府积极有为,政治环境清廉是“北欧模式”的鲜明特征。当然,北欧国家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大致经历了萌芽、初步建成、全面建成并快速发展以及改革调整四个阶段。

高税收与高福利相伴相随,北欧国家的税务管理水平也很高,他们拥有相当完备的税源监控体系,并注重税务宣传工作。北欧政府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全民社会保险、住房政策、全民教育和劳动力市场政策,共同构成其福利制度体系,囊括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北欧模式”虽不能复制照搬,但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共同富裕有一定借鉴意义。

北欧的社会治理与发展

二战后,尽管西方各国相继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制度,但北欧各国因其独树一帜的福利制度脱颖而出,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将这一独特的社会发展模式称为“北欧模式”。

既不同于“欧洲大陆传统模式”,又区别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北欧模式”以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福利为特点。在福利制度的黄金时期,北欧各国因在经济发展、社会秩序、政府廉洁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而备受赞誉和推崇。

当然,北欧福利社会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受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影响,北欧各国遭遇严重经济衰退,高福利制度滋生的懒惰行为也饱受诟病。尽管如此,北欧的社会发展依然成绩斐然,并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发展兼顾效率与公平。北欧各国充分重视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迅速淘汰掉效率低下的企业。据2019年的数据统计,北欧五国的劳动生产率(如图1所示)均超过了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丹麦和挪威则处于所列国家领先水平。

除了劳动生产率的保证外,北欧各国还通过雇主职位空缺申报、失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将国民失业率控制在低水平。以挪威为例,该国2018和2019年的失业率,分别为3.8%和3.69%,而同时期OECD成员国的平均失业率为5.5%和5.4%。在高劳动生产率和高就业率的刺激下,北欧各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从落后的农业国快速成长为现代化的工业化国家,并跻身高收入国家之列。

此外,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则是北欧经济发展的又一鲜明特征。虽然北欧国家的工业生产部门以私有制为主,企业的国有化比例不高,但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调控,确保了公平的实现。

一方面,北欧各国实行累进税制,向高收入者阶层征收高额税收,并通过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式将财富转移给低收入者或失业人员。经过税收的调节和福利平衡,北欧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北欧地区的贫富差距长期处于世界最低水平。图2显示了一些福利国家基尼系数的长期变动趋势,北欧五国中,除挪威、冰岛的基尼系数在个别年份高于德国外,一直明显低于美国、英国和德国。

另一方面,北欧政府还通过总目标计划、转移支付等手段,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差异,保证区域均衡发展。例如,挪威政府不仅给予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税收优惠的待遇,还为这些地区提供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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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观念以普遍主义和社会平等为核心。不同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边际性福利政策”(即以大多数人能谋求自身所需福利为假设前提,为少数不能“自助”者提供帮助),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以普遍主义作为理论基石,致力于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谋求福利。

以北欧的全民社会保险制度为例,和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社会保险原则“谁投保、谁受益”不同,北欧国家社会保险的原则是“社会投保、人人受益”。因而北欧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享受几乎免费的公共医疗服务;无论之前是否有工作收入,无论其收入高低,到了法定年龄的老人均可以领到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基本养老金。

北欧国家的社会平等,还体现在性别平等上。基于文化、历史等传统,五国政府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两性平等有助于社会向民主方面迈进。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从经济参与、教育程度、健康医疗和政治参与四个方面,对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性别差距进行了比较,2020年的报告显示:在追求性别平等的过程中,北欧国家一直领先世界——冰岛(87.7%)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性别最为平等的国家,其次是挪威(84.2%),芬兰(83.2%)和瑞典(82%),丹麦虽未进入前五,但在153个国家中位列14(78.2%)。

政治环境清廉,政府治理成效显著。北欧政府强大有为,建立起了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教育资助、医疗健康、养老金支付、残疾人补助、儿童保护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为其社会成员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保障。

根据OECD组织的统计资料,2017年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的人均社会福利支出分别为:16792.5美元、13903.7美元、11804.0美元、17071.9美元、14937.8美元;而同一时期OECD国家的人均社会福利支出金额为10220.1美元,北欧各国的福利远超OECD国家平均水平。

在高额的福利支出背后,政府相对于私人部门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在上述人均社会福利支出中,丹麦88.46%的金额由公共部门支付,芬兰的这一比例则高达95.67%。

政府承担社会成员福利支出的绝大部分,意味着北欧国家政府拥有很大的资源调用权力,但这并未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根据国际非营利组织“透明国际”每年公布的全球清廉排行榜,北欧已连续多年在廉政建设中获得佳绩。以最新公布的数据为例,2020年,丹麦和新西兰以87分的清廉指数位列全球第一,是全球最清廉的国家,排名前十的北欧国家还有芬兰(86分,第三)、瑞典(85分,第四)、挪威(第七,84分),冰岛则以78分排名第11位。 

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发展史

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建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一般而言,可将其分为萌芽,初步建成、全面建成并取得快速发展以及调整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为北欧福利制度的萌芽阶段。伴随着农业国向工业化国转型,北欧国家出现了工伤、童工、失业等“劳工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催生了早期北欧国家的社会立法活动。在这期间,北欧各国相继颁布了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商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不过,这些法律制度主要以失业、救济等对抗贫困的措施为主,覆盖范围窄、救助水平低,可以视为北欧福利制度的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20世纪二三十年代至二战结束,北欧福利制度初步建成。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同样给北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冲击,面对困境,北欧社会民主党提出的以积极国家干预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的方案,为社会各个阶层所接受。通过国家干预,北欧各国逐渐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险安全网,经济总体上得到比欧洲各国更快的发展。至二战结束,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确立。

第三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七十年代,北欧国家福利制度全面建成并快速发展。二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纷纷将经济建设提上日程。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北欧各国继续沿着“中间道路”行进:即一方面保留生产部门的私有化,坚持市场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养老、医疗等社会服务部门,则几乎全部由政府管辖,保有很高的国有化程度。

在此期间,北欧各国完善了社会福利标准、并增添了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同时还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的社会福利制度三原则。生产部门的市场化提升了经济活力,公共服务部门又保证了社会公平,再加上这些国家在二战中几乎没有遭到破坏,因此北欧一跃成为世界人均产值最高、社会福利最为健全的地区。

第四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北欧国家的福利政策处于不断改革和调整期。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的暴涨,引发了世界经济的衰退,拥有健全福利制度的北欧国家,也未能幸免于难,相反正由于福利制度的刚性,北欧各国常常入不敷出,甚至靠政府借债来维持国内高额的福利。在此之前,丹麦和挪威还没有什么债务,瑞典则是债权大国,而到了1990年底,丹麦、挪威、瑞典三国已是债台高筑了,三国债务分别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5.7%、47.4%和24.4%。

面对困境,北欧各国逐步调整国内的福利政策,一方面将竞争机制引入社会福利供给体系,推进福利部门的私营化,另一方面通过抬高社会津贴发放门槛、延迟退休等措施,削减公共福利支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北欧政府的福利开支得到了控制。当然,这些改革并没有改变以国家为主导的公共福利体制,私营部门在社会福利供给中,仅占有小部分份额(小于20%)。

进入21世纪后,受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影响,北欧国家的福利支付依然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中。例如,2018年芬兰在职员工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在将来,该国的退休年龄将会提高至67.9岁。

北欧国家的税收制度

与北欧国家的高福利相伴的是高额的税收,高税收支撑着高福利,高福利又使得税收负担居高不下。为了减少贫富差距,确保社会公平,北欧各国均实行高额税收和大幅度的累进收入税。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界70年代,一个普通北欧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款,占其毛收入的50%以上。

除了高额的税赋外,北欧国家还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税收管理体系。下面以北欧最大的国家瑞典为例,阐述其税务管理的特点。

首先,拥有完备的税收监控体系。在个人税源监控方面,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十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公民包括纳税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都需要使用这个证件号码,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需根据纳税人的财产、负债,征收遗产与赠与税,之后再核销该号码。由于税务号码和每个公民紧密相连,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很轻松掌握纳税人的经济财产状况。

企业税源的控制同样如此,公司申请成立时,也有统一的税务号码用于税收监管。严格的税务检查,也保证了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除了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常规审核,发现可疑之处要求纳税人解释原因或改正外,还设置了税务检查和案件稽查。前者主要是通过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第三者得到一些资料,而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或对连续几年盈利太低的公司进行检查。后者则是联合公安机关,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稽查。

其次,建立了发达的税务征管网络。瑞典税务系统十分发达,不仅税务部门内部实现联网,还和银行、海关等许多部门实现了联网。税务管理人员在税务网络中输入税务号码,就能够清晰地看到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和纳税情况,输入纳税人的姓氏,甚至可以看到这个家族所有人的纳税情况。健全的税务征管网络,提高了纳税人财产信息的透明度,大大降低了偷漏税的可能性。

最后,重视税收宣传、咨询工作。瑞典的税务部门高度重视税务宣传工作,注重纳税人意识的培养,因而各地税务局都设置了税务宣传、咨询部门,负责处理纳税人的电话、邮件和上门咨询,并向其宣传税收知识。税务部门有着很强的服务意识,在他们看来,纳税人有权利知道自己应该缴纳哪些税款,税款该如何核算,应该让纳税人为缴纳税款而自豪。

北欧国家促进社会公平的措施

北欧政府一直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了完备的福利制度体系。北欧的福利国家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全民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可具体分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北欧社会保险以“社会投保、人人受益”为原则。在医疗健康方面,政府为全国居民提供免费的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医药供给;之前有正常收入的居民,在生病期间还能领取到相当于其原收入90%的病休津贴,婴儿病儿家长也可以领取家长津贴。

在社会养老方面,北欧各国的养老金体系呈现金字塔形——底层为基本养老金,由政府税收提供,达到法定年龄后,无论公民此前是否有工作,均能领取;中间层为工作合同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和公民原有的工作收入密切相关,雇主是否为雇员购买工作合同养老金,已经成为择业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最后一部分是公民的个人规划和私人投资部分。以瑞典为例,为了鼓励居民通过自身努力创造体面的养老生活,减少“养懒汉”的烦恼,瑞典政府每年2月都会给公民寄出用来预测退休金的信件,公民可以据此大致计算老年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如果金额不够理想,瑞典人就可以及时地通过考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工作收入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第二,住房政策。住房问题很早就得到了北欧政府的关注,上世纪30年代,政府部门就颁布了不得驱赶无支付能力的房客的法令,以保障居民对住宅的基本需求,并对房租进行限价。在之后的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住房短缺问题日趋严重。不过和通常为低收入居民建设标准较低的住宅的做法不同,北欧政府旨在为所有人提供条件舒适、管理健全的高标准居住条件。于是各国又通过设立建房基金,为建房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以瑞典为例,该国在60年代推出了一项住宅建造计划,拟在1965-1974的10年间,为社会劳动者提供100万套新的现代化公寓,同时对于不便拆建的老住宅,加建现代化设备。由此,瑞典住宅条件得到了大幅改善,在1975年,瑞典平均每座住宅所住人数由1945年的3.1下降至2.41,平均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仅为0.62人。

住房津贴是改善居住条件的另一项重要举措。在瑞典,居民可以根据家庭收入以及养育孩子的数量,领取数额不等的政府住房津贴。一般而言,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每月大约可获得2500克朗左右的补助。芬兰也有类似的做法,芬兰境内的常住家庭,按其居住地区、家庭人口的成年人和儿童人数,也可获得对应数量的住房补贴。其金额大致等于住房开销扣除少量基本自担部分后的80%,对于收入微薄的家庭,甚至连基本自担部分都不用承担。在各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北欧的绝大多数人都能达到“安居”,这就为他们的“乐业”创造了前提。

第三,全民教育。为了实现教育均等化,北欧各国政府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首先,对每一个16岁以下的孩子提供补助,无论这些孩子所在家庭的经济状况如何,甚至无需主动申请,政府都会定期发放一笔相当于平均工资4-5%的津贴,旨在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均等的开发智力的机会。其次,公立学校从小学到大学都提供免费教育,这当中还包括免费午餐、免费接送班车。最后,为了保证低收入家庭子女个人生活的需要,北欧国家在大学中还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第四,劳动力市场政策。北欧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高就业率为核心,为此开展了一系列提高就业率的措施。政府的就业安排机构就是一例。北欧法律规定,所有雇主必须向当地政府的就业部门申报职位空缺,这样各级政府的就业安排机构即可充当免费的中介机构,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各种咨询、介绍等服务。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本地区没有和求职者相匹配的岗位,政府会鼓励这些人去更合适的地区求职,并提供安家费和求职费。

此外,职业培训也是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所需,有计划地对已失业或即将失业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工作。在市场低迷时期,政府还会启动一部分类似于以工代赈的公共工程,例如植树造林等,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对于失业人员,北欧国家也有相应的失业救济措施。他们认为,享受失业保险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的福利,因此除了缴纳过失业保险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外,没有加入失业保险社的劳动者,也可以领取劳动市场现金救助。

对中国的启示

尽管北欧的经济社会治理体系是其特定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内外环境的产物,北欧各国面积小、人口少、城乡差异不大、注重民主,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其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但是“北欧模式”的许多做法,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应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北欧的福利制度建设中,各国政府部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所言,北欧虽然是资本主义国家,但社会服务部门的国有化程度非常高,社会福利支出的绝大部分也由政府承担。

历史经验和经济理论都表明,“邦弱国穷”与现实一致。国家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高低,与其国民的幸福密切相关,国家能力的缺失——即无法提供富国人民习以为常的服务和保护——是贫困和落魄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政府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越大,该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也越高。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集中力量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推动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二,要将补偿个体出生差异,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条件下,接下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致力于个体出生差异的补偿。个体原生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优劣,并非孩童自主选择或努力而来的结果,因此由此产生的差异也不应由孩童自身承受。在北欧的福利制度中,其全民教育福利(包括给16岁以下孩子的监护人发放儿童津贴)的出发点在于,要给予每个个体发展自身内在天才的机会。

以教育公平为例,在现代社会中,教育程度无疑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社会流动中的机会、从而决定着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因此政府推进教育公平、协调教育资源均衡发展,是对个体出生差异弥补的重要手段。

除此之外,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青年群体诞育子女有着非常大的正外部性,但其成本却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参考北欧国家给低龄儿童发放津贴、为父母提供生育补偿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乃至消除个体出生差异,将经济成本社会化,也应成为现代社会福利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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