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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落地,现金贷要抱场景分期的大腿?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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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2 07:15

监管新规落地,现金贷要抱场景分期的大腿?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令行业焦虑不已的靴子总算是落地了。

整体上看,《通知》的内容比市场之前的预期更加严格:

  • 一是对现金贷的定义更加宽泛,“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消费贷业务均在此次整顿范围之内;

  • 二是强化36%的政策红线,行业之前期待政策层面针对小额现金贷区别对待的期望落空,且明确要求平台应展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

  • 三是明确要求暂停发放符合现金贷特征的网络小额贷款,这也是之前市场所没能预料到的。而其他诸如持牌要求、资金来源监管、杠杆率监管、助贷监管等方面则与市场之前的预期基本一致。

此外,P2P开展的符合现金贷特征的业务也在此次整顿之列,意味着P2P平台继转型小额标之后,高利率的现金贷业务也将受到限制,行业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总体上看,现金贷的风口已经落幕了,而此前那些坚守场景分期、坚守低利率模式的平台,将在行业分化中占据更大的优势。接下来简要解读一下。

严厉程度超出市场预期

1. 首次对“现金贷”进行界定,范围超市场预期

这段时间关于现金贷的争议不断,不过让人尴尬的是,市场中并无对于“现金贷”概念的权威认定,大家的争论都是建立在各自的认知之上。不过,多数人(包括笔者在内)都是将现金贷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以笔者为例,在《监管严控下,再看现金贷的兴与衰》一文中便做了如下界定:

“广义上看,不基于具体消费场景和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产品,都可视作现金贷,从业机构涵盖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也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P2P借款、现金贷平台等非持牌机构,利率定价有高有低、金额有大有小、期限有长有短;而狭义上看,当前引起热议的现金贷产品主要指期限短、金额小、利率高的特定产品,经营方以非持牌机构为主,是行业潜在风险的始作俑者。”

此次《通知》对现金贷的界定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基本上便是广义的现金贷了,管辖范围超出市场预期。

2. 强化36%的政策红线,分层区别对待的期待落空

对于典型的金额小、期限短的现金贷产品而言,在当前的行业平均不良率水平下,年化利率低于36%是肯定要死的。所以前期市场中流传了一个监管版本,便是政策层面会针对不同的现金贷产品进行区别对待,不会一刀切。

即,金额低于3000(一说是2000)元的现金贷产品,在利率上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空间,从《通知》内容看,这份期待是落空了。

3.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

此前市场的普遍预期是,年化利率超过36%的贷款不能做了,只能去做利率合规的业务。但《通知》则要求“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意味着整改期间,利率符合要求的现金贷业务也无法做了,对聚焦现金贷业务的平台而言,无疑是当头一棒。

问题高发领域一个不落

严厉程度超出市场预期的同时,前期市场普遍预期到的监管手段更是一个不少,像资金来源、杠杆率、助贷等问题多发领域,都是此次整顿的重点。

1. 规范助贷行为

某种程度上,助贷模式的兴起是现金贷领域乱象丛生的根源之一,所以,《通知》对助贷模式开刀并不让人意外。在具体监管要求上,和之前的市场预期基本是一致的,助贷模式大致分为资金合作、营销获客、风险承担、风险数据等四个环节,其中与非持牌机构在资金合作、风险承担等涉及实质放贷层面的助贷模式都被叫停了,但营销获客、风险数据方面的合作仍然是可行的

《通知》明确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同时,也叫停了“风险承担”的助贷模式,明确规定: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 资金来源监管

除规范助贷过程中的“资金合作”模式外,《通知》还明确禁止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交易所销售或转让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等。一方面变相叫停了消费金融场外ABS的模式,也切断了小贷公司与P2P平台的资金合作。

某种程度上,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重新回到了原点,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曾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至于之后各地的一些松绑政策是否继续有效,还要看后续各地的整改细则。如上海市便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包括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杠杆也可放宽至100%。

3. 强化杠杆率监管

杠杆率问题是个核心问题,作为非持牌机构,现金贷平台不受杠杆率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10亿的资本金甚至可以放百亿的贷款,意味着平台主要靠经营过程中的利息收入来承担风险,一旦出现局部系统性事件,导致不良率陡升,击穿了贷款利率定价。

届时,平台并无充足的资本金来对冲风险,唯有倒闭一途,风险便传导给了资金方。从这个角度看,看上去风光无限的现金贷平台,很多并不具备承受局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规模大而底子薄,让人不得不忧虑。

所以,强化杠杆率监管,并不让人意外。《通知》明确要求: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现行比例是多少呢?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当然,各地在此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放松。

一些值得关注的新提法

除了上述涉及到问题整改的规定之外,对于现金贷,《通知》里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提法或要求,值得关注。

1. 明确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与禁止非持牌机构发放校园贷相比,此次明确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意味着学生和其他无还款能力的群体都在禁止范围之内。

2. 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这一提法主要针对多头借贷现象,不过在具体落地上,还要依靠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P2P监管新规中要求个人借款人在多个平台借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是一个道理。

3. 明确提出要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

对于无抵押的现金贷业务,“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几乎是唯一的风控手段。《通知》提示要慎用大数据风控模型,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对于行业内风控模型同质化现状的担忧。很多小的现金贷平台,自身并无大数据建模能力,多是依赖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进行风控,结果便是风控模型的同质化,好的时候都好,差的时候都差,并非什么好事。

很多时候,慢就是快

与此前P2P行业整顿的路数一致,现金贷整顿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对行业而言,算是有一个喘息和转型的机会。

不过,既然有“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的要求,平台的转型也只能向着场景分期进行了。不难预料,短期内,随着众多现金贷平台求“抱大腿”,场景方的“身价”会暴涨。只是与现金贷相比,场景分期是另外一种模式,多数现金贷平台,可能都会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

这次行业整顿中有没有受益者呢?有,那就是一直合规经营、持牌经营的平台。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很多时候,慢就是快。

作者: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       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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