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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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3月26日生效的国际公约
《禁止
细菌(生物)及
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于1975年3月26日
公约生效。截至2019年8月14日
坦桑尼亚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截至2023年1月已有184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6]
。主要内容是:
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
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
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2022年12月16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在瑞士日内瓦闭幕,在中方积极推动下大会达成最后文件
[9]
。
中文名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外文名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颁布时间
1971年12月16日
[1]
实施时间
1975年3月26日
[1]
发布单位
联合国大会
[1]
成员数量
已有184个国家(截至2023年1月)
[6]
中国加入时间
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莫斯科、华盛顿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无限期有效。截至2023年1月,共有18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6]
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899)和《海牙第二宣言》(1899)及1925年《
日内瓦议定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然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化学武器和
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
20世纪60年代初,十八国裁军委员会开始就此议题进行谈判。美国以化学武器有别于生物武器为由,多次提出只禁止生物武器的议案。
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
1971年9月28日,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
日内瓦议定书》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则和目标。
[2]
2021年9月8日,中国裁军大使
李松在日内瓦举行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强化公约机制专题会议上表示,核查机制是确保遵约、建立互信的最有效手段,重新启动公约核查议定书谈判势在必行。
[4]
2021年10月7日,
第76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继续举行一般性辩论。中国代表团团长
耿爽大使代表中俄作共同发言,宣读中俄两国外长同日发表的关于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联合声明。
[5]
2022年4月7日消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审议大会筹备会正在日内瓦举行,俄罗斯指控美国在乌克兰开展的生物军事活动违反公约;美国则继续指责俄罗斯散布虚假信息,还将国际社会批评美国独家反对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称为“历史修正主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4月7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答相关提问时表示,美国是世界上生物军事活动最多的国家,也是唯一反对建立核查机制的国家。
[7]
2022年10月,俄罗斯代表团副团长康斯坦丁沃龙佐夫在联大第一委员会会议上表示,白俄罗斯、中国、古巴、尼加拉瓜、叙利亚、俄罗斯、委内瑞拉和津巴布韦呼吁就美国在乌克兰的生物军事活动动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6条规定的机制。
[8]
2022年12月16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在瑞士日内瓦闭幕,在中方积极推动下大会达成最后文件
[9]
。
公约规定:①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或保有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和其他和平用途范围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以及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此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②禁止将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③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将此类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用途。④任何缔约国如发现其他缔约国有违约行为,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由安理会负责调查处理。⑤申明公约参加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进行谈判,以促进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等有效措施达成协议。⑥缔约国承诺促进并充分交换关于生物制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
[2]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1]
[3]
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
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土陶制细菌弹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
本公约各缔约国,
决心采取行动以便在全面彻底裁军方面——包括禁止并消除一切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内——取得切实进展,并深信通过有效措施禁止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将能促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实现。
承认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
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重要意义,并且也意识到该议定书在减轻战争恐怖方面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贡献,
重申它们坚持该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并要求所有国家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目标,
愿意对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全面改善国际气氛作出贡献,
深信通过有效措施从各国武库中消除诸如使用化学剂或细菌(生物)剂的大规模毁灭性危险武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确认一项关于禁止细菌(生物)和
毒素武器的协议,是朝向同样就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
化学武器的有效措施达成协议所迈出的第一个可行步骤,并决心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
决心为了全人类,彻底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性,
深信这种使用为人类良心所不容,并应竭尽全力使这种危险减到最低限度,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一、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
二、凡为了将这类物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二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尽快但至迟应于本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凡属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切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在实施本条规定时,应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居民和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将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四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该国领土境内,在属其管辖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并防止发展、生产、储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
第五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解决有关本公约的目标所引起的或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应用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时,彼此协商和合作。本条所规定的协商和合作也可在联合国范围内根据
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国际程序进行。
一、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如发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由本公约各项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得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这种控诉应包括能证实控诉成立的一切可能证据和提请安全理事会予以审议的要求。
二、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安全理事会按照联合国宪章条款根据其所收到的控诉而发起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安全理事会应将调查结果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
第七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如果安全理事会断定由于本公约遭受违反而使本公约任何缔约国面临危险,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向请求援助的该缔约国提供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
第八条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本公约各缔约国确认有效禁止
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目的承诺继续真诚地谈判,以便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这类武器和销毁这类武器的有效措施,以及就有关为武器目的生产或使用化学剂所特别设计的设备和运载工具的适当措施,达成协议。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与——尽可能充分地交换关于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有条件这样做的各缔约国也应该进行合作,个别地或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一起,在为预防疾病或为其他和平目的而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细菌学(生物学)领域内的科学发现方面,作出贡献。
二、在实施本公约时,应设法避免妨碍本公约各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或有关细菌(生物)的和平活动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包括关于按照本公约条款使用于和平目的的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以及加工、使用或生产细菌(生物)剂和毒素的设备方面的国际交换在内。
任何缔约国得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自其为本公约多数缔约国所接受之时起,对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生效,此后,对其余各缔约国则应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生效满5年后,或在这以前经本公约多数缔约国向保存国政府提出建议,应在瑞士
日内瓦举行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审查本公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公约序言的宗旨和各项条款——包括关于就
化学武器进行谈判的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项审查应考虑到任何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的新发展。
一、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二、本公约各缔约国如断定与本公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公约。该国应在3个月前将其退约一事通知本公约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它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一、本公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生效前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美利坚合众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三国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三、本公约应在包括经指定为本公约保存国政府在内的22国政府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四、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五、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和本公约生效日期,以及收到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六、本公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本公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五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保存在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本公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3]
公约缔结后多次举行审议会议和政府专家会议,讨论修改部分条款和加强核查机制。该公约对拥有生物武器能力的国家有一定制约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只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而未提禁止使用;只规定销毁这类武器,却未提及销毁生产这类武器的工厂和设备;关于监督和核查以及对违约事件的控诉程序等问题,未规定具体有效的措施。
[2]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