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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新规今日施行 车机系统的弹窗推送服务适用该规定

 1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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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弹窗新规今日施行 车机系统的弹窗推送服务适用该规定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便利,但该服务也衍生出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9月30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人民日报》报道称,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车机系统弹窗推送适用《规定》

广告进入车机中控屏成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一大趋势,不少车企开始利用汽车的中控屏发布关于新车推荐、购车优惠等弹窗广告。在中控大屏上的弹窗广告,其推送形式或大或小,有的占据中控屏的一半,有的广告则将中控屏全部覆盖;关闭按钮太小无法精确点击、没有关闭按钮以及引发的遮挡导航信息、影响行车安全等成为车主苦恼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这种出现在中控屏幕上的弹窗广告对车主来说具有双重风险,以导航时为例,广告弹出时对车主有分神的风险,而要想恢复导航功能则必须对中控屏进行点击,这又是另一重风险。

此次施行的《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告诉财经网科技,《规定》并未专门的将车机系统纳入管理范围,但依据《规定》关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定义,车机系统属于该定义所包含的范围之内,所以车机系统的弹窗推送服务适用该规定。

“该条规定并未具体的写明弹窗管理的适用领域,而是概念性的规定了互联网弹窗服务的范围和提供者,如此规定的好处在于,一旦企业或商家符合该种定义,其则纳入到《规定》的管理范围内。”李旻律师在谈到《规定》的先进之处时补充道。

“在《规定》出台实施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信息推送。在《规定》实施后,如需推送信息,则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用户同意。如未经同意仍单方面推送信息,则违反了管理规定的要求,也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容川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规定》要求,车机弹窗广告的推送方应考虑推送的场景是否适当,比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推送广告并阻碍导航正常显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分会秘书长章弘表达了相似观点,其认为,汽车弹窗广告需要关注时机问题。目前有关弹窗广告的管理规定都是针对广告内容本身,但缺乏对弹窗广告发布时机的规范要求,行业暂时亦没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弹窗广告的发布时机。

广告弹窗的规定和管理进一步细化

“其亮点在于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进行了细化,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等问题。”李旻律师在谈及《规定》的正向意义时表示,对于管理者来说,《规定》明确了管理终端应当遵守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方面的要求;对于用户来说,《规定》对保护用户知情权和拒绝过度算法推荐的明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用户权益同时改善用户体验。

财经网科技梳理发现,除了上述提及的关于弹窗信息的定义范围具有先进性外,《规定》还从弹窗内容、弹窗形式以及保护用户权益方面对弹窗信息的推送服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从弹窗内容上看,《规定》明确,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对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采取具体不同的管理方法。

对弹窗广告的规范上,《规定》要求,弹窗推送的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规定》明确,一方面,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

另一方面,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

《规定》还指出,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更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对于监督管理问题,《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此外,网信部门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谈到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如何处理时,李旻律师解释称,《规定》是基于互联网相关规范,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做出集中规定,目的在于准确治理互联网弹窗,所以《规定》的很多内容在其他规范中已经写明,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例如,针对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而该内容在《广告法》四十三条也同时有所规定。

此外,李旻律师还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所以即使服务提供者违法相关规定,仍旧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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