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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微信号、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小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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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微信号、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小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报道 昨日,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两起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既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及社交账号,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转让、出售社交账号等,共同筑牢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墙。

  转卖微信号牟利

  五人获刑兼赔款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觉得收益可观,便打起了赚钱算盘。在朋友的介绍下,郑某购买了手机、路由器、服务器,后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已实名的微信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其间,为了确保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佣了蒋某胜、倪某等人帮忙。

  2021年4月起,因该项目收益不佳,郑某又听从他人建议,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在贩卖过程中,他还拉了王某倩和王某两人加入。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抓获。截至被查获,五名被告人少则贩卖22个微信号,非法所得近万元,多至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所得19万余元。

  今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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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到2000元不等。另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五人赔偿90000元至7630元不等,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2

  非法获取500万条个人信息,

  获刑五年罚三万

  被告人江某平自2000年起开始从事销售业务,多年来,他从事的行业涵盖了证券、贷款、保险、计算机等。其间,他未经过公民信息人的同意,整理收集保存客户信息,并于2008年左右开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下载公民的各类数据信息,将其储存至U盘内。

  2021年9月,江某平通过QQ群发布出售及收购公民信息的广告,一个月后被民警抓获。经查实,江某平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约500万条,涉及车辆、房产、企业法人、股票开户个人、保险等各类信息。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平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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