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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行李箱”变盲盒,是噱头还是侵权?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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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行李箱”变盲盒,是噱头还是侵权?

中新经纬8月9日电 (孙庆阳 实习生 周思静)近日,“行李箱盲盒”在网络上爆火。销售此类盲盒的商家称,这些行李箱一般是“机场、车站无人认领的无主物”。

舆论聚焦于买卖这些“无人认领物品”是否合法合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隐患?而以此为卖点的“行李箱盲盒”,是否确系来自机场、车站遗弃物,所谓盲盒是否只是商家销售的噱头?

“无人认领”不等于可以随意买卖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从“无主行李箱盲盒”的来源来看,或大致以遗失物、遗忘物、抛弃物、保管物等种类为主。法律对于这几类物品的规定存在区别。

以遗失物为例,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买家购买这些“行李箱盲盒”,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合伙人曹春武告诉中新经纬研究院,买卖这些“无人认领物品”是不合法的行为。买家明知“行李箱盲盒”是无人认领物品还购买的,就不属于法定的善意第三人。“该物品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家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买家返还原物,并在买家返还原物时不支付其向商家支付的费用。买家由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商家追偿。”

广告不得以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

曹春武表示,如商家所卖物品并非机场、车站遗弃物,仅是出于制造噱头、提高销量的目的,将商家自己所有的物品“包装”成他人遗失物,该行为即为对商品来源进行虚假宣传。

对于此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孟博指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相关主体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需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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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亚芬

编辑:董文博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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