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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融医疗主播要持证上岗,31条红线不可碰,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来了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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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融医疗主播要持证上岗,31条红线不可碰,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来了

  出品|三言财经

  作者|DorAemon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下称“规范”),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总共包括十八条,涵盖网络主播的价值观、网络表演以及网络视听生态环境等多方面重要内容;此外,“规范”还针对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做出31点具体要求。

  近年来,直播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得“主播”成为热门职业,上到明星艺人,下到草根网红,都争先恐后扎堆做直播。

  但是,行业中也是乱象频发。很多主播为了流量,传递低俗价值观,或者恶意炒作带节奏;还有的主播则为了赚钱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另外,最近也多次曝出网络主播偷逃税问题,这说明在网络视听行业中,亟待合理的监督管理。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应运而生。那么,这次新规对直播行业会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呢?

  “规范”解读:涉及主播行为方方面面

  今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规范”回答了媒体提问,基于此,我们也能对“规范”做深入解读。

  “虚拟主播”也受约束!

  首先,“规范”定义了“网络主播”的概念,即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

  简而言之,只要是在直播间里与观众进行实时互动的人员,都要接受“规范”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虚拟主播”也同样不例外。

  有的网络平台,推出了“虚拟主播”玩法,在直播间中的主播并非真人,而是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合成的虚拟人物。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表示,今天公布的“规范”同样将虚拟主播也列入参照执行的范围。

  低俗直播:NO!

  网络直播和传统音视频、电视广播等信息传播方式相同,都涉及到价值观传递问题。这次“规范”也明确要求主播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自身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近年来,很多商家以及个人主播,在直播中经常以“擦边球”的方式吸引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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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三言财经就曾注意到,某知名汽车经销商,在直播时,主播竟然直接脱下外衣露出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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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情况已有多家媒体报道,一些汽车商家在直播中依靠“擦边”营销,引发争议。

  网络主播这种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规范”的相关规定。“规范”明确指出,网络主播要保持良好的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以及画面展示等都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主播不得拉踩引战

  “规范”禁止搞低俗直播,同样也要求主播不得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

  目前,大多数直播平台都推出了“PK”玩法,主播间通过PK吸引粉丝关注、刷礼物等。不过,这种方式也催生出部分主播借PK名义煽动粉丝情绪,恶意带节奏,互相攻击等。

  此外,这点也同样是“饭圈”乱象。

  因此,“规范”要求网络主播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同时,“规范”还规定主播要抵制流量至上、畸形审美以及拜金主义等。

  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播在直播间传递的内容,对未成年人影响尤为重要。

  “规范”禁止主播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容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也不应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此外,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获取商业或者不正当利益;也不能通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方式,诱导用户大额“打赏”,尤其是不得引诱未成年人“打赏”。

  直播带货: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直播带货是自2019年起兴起的新的风口,各大平台带货主播屡屡创下销售佳绩,也让直播带货这种新的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消费渠道之一。

  但是,直播带货却也屡屡出现各种各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中,有关直播带货的相关投诉高达3500余条,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商品以及几乎全部直播平台。

  由此可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直播带货一直存在监管缺失问题。

  本次“规范”也对直播带货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主播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其次,不得以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相关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

  最后,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主播要依法纳税

  “规范”也明确了网络主播要如实申报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主播雪梨、薇娅、帝师以及徐泽相继因偷逃税被罚可以看出,想利用直播这种方式偷逃税已经不可行。

  通过带货以及打赏等获得的收入,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主播也要持证上岗

  “规范”要求网络主播需要学习掌握从事做主播工作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对于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质。

  这意味着以后可能不会有“懂点皮毛”就开播侃侃而谈的主播了。

  如果想在某个高专业水平领域做主播,则应取得对应资质。例如医疗卫生方面的主播,可能需要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法律方面主播则可能必须是认证律师;教育领域主播则可能要有教师资格证等。

  那么,有趣的事情来了,基于此规定,东方甄选直播间中的主播,如果都是具备教师资格的老师,那么新东方直播带货过程中给大家“上课”也不违规。

  与之相反,如果有其他直播间想要复制新东方的模式,那么如果自己主播不具备教师资格,可能涉嫌违规。

  违规主播纳入黑名单:不得更换账号或平台再开播

  “规范”也对违规主播做出要求。

  首先,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其次,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应进行警示和约束;如果主播违规问题性质严重并且屡教不改,应当封禁账号,并且将其纳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

  一旦主播被纳入“黑名单”,那么将不允许其以更换账号或者更换平台等形式再次开播。对于构成犯罪的主播,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范”还要明确了不得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文艺表演、发声出镜的机会。同时行业协会也要对违规、失德主播定期公布。

  所以,所有网络主播应更加谨言慎行,一旦出现严重违规则可能彻底无缘直播行业。

  网络主播31条红线不可碰

  上述解读主要是“规范”对网络主播行为的总体要求,“规范”针对网络主播提出了31条细节要求,而这对于主播来说也相当于“红线”,不可逾越。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发布,是进一步完善直播行业监督管理问题。这或许标志着行业即将告别“野蛮生长”状态。

  监管到位是所有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相信很快所谓“直播乱象”将得到有力打击,各方权益也都能受到足够保障。

  以下是《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全文: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网络主播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第四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第五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 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 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 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 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 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 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 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 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 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 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 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 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 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 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 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 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 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 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 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 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 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切实压紧压实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发现网络主播违规行为,及时责成相关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予以处理。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并督促平台和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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