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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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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6月13日,延安必康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71号、(2021)陕01民初514号、(2021)陕01民初519号、(2021)陕01民初522号、(2021)陕01民初528号、(2021)陕01民初591号、(2021)陕01民初826号、(2021)陕01民初830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付道迅等8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记者从《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71号中看到: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公司赔偿原告付道迅经济损失1,072,242元,佣金321 元,印花税1,072元,合计1,073,635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道迅经济损失937,932.8元。

由此可见,随着公司违法事实的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了,并且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此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4月29日,延安必康收盘价为6.55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维权个股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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