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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夫妇公司已被认定为传销,三年半营收近百亿,被罚没 2100 万,该事件有哪些警示作...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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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夫妇公司已被认定为传销,三年半营收近百亿,被罚没 2100 万,该事件有哪些警示作用?

距离明星张庭和林瑞阳的品牌“TST庭秘密”被曝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已过去约四个月。 近日,红星资本局从知情人士处获悉,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已被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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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劳动法实务研究,欢迎交流!

不懂就问,传销的利润率那么低吗,怎么算出来的?“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共91.71亿元,获利192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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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久之前网上就一直在传张庭夫妇的微商模式涉嫌传销,但一直没被调查,现在终于实锤,

只是罚这点小钱,实在没看头,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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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一个张庭夫妇的公司已经被认定为传销。那么问题来了——

张庭夫妇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的定义《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中都写的很明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者定义略有不同,但是基本内涵是一致的——传销是以发展人头为计酬返利依据的营销活动!

所以,官方如果认定TST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而被行政处罚,那么一般情况下也应当符合刑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的定义。

二、传销怎么处罚

传销的处罚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个层面。

凡是参加传销活动的,都是行政违法,依据《禁止传销条例》,都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轻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重的可以处200万元的罚款,再重,那就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只罚款了170万,并没有超过200万

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该罪全名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分两档量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门槛比较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或者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超过250万元就构成。

至少目前为止,贫道还没有见过传销金额低于25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毕竟连250万元都没到,怎么好意思说自己是传销?

而张庭夫妇的TST官方认定的违法所得都1900万了。

所以,如果追究刑事责任,至少判5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传销构成犯罪的话,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一般的参与者,只作为行政处罚对象,不纳入刑事打击范畴。

顺口说一句,由于传销是非法行为,所以参与传销的人不是被害人,而是违法行为人,被传销卷走的钱,都属于非法资金,都是要没收的。

三、什么才算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单位是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单位犯罪除了处罚单位,只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个范围就窄了很多,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那么理论上就有脱罪的可能。

但是,单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要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还有一个前提——单位的成立并不是为了犯罪而设立的,也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如果这家公司成立之后干的事基本都是传销,那么是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而是个人犯罪。

那么撇开单位犯罪,什么样的个人算“组织者”和“领导者”?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目前好像并没有实锤张庭夫妇没有被实锤是“组织者、领导者”。

而除此之外,我很好奇,如果“TST”确实涉嫌传销,那么有多少我们熟悉的明星是属于“宣传人员”,又有多少是“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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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年花了两个多月做了这张54类涉嫌传销的图,一开始我觉得只是把琐碎的事情做个梳理,没成想图被N多个地方的基层派出所拿去做科普了,还有不少直接加我微信要原始文件。

最神奇的地方是,就这一张图之后,法律圈造出“经营性”传销这种语无伦次的措辞。

原本传销经历三十年深入人心的预防宣传,就妥妥的稳稳的是一个负面词汇,结果有些人硬生生造出一个“经营性传销”这词儿,用来解释处罚传销是因为违法违规,但不涉及犯罪。

那这样,是不是告诉所有人,交了罚款,就能继续传销?

张庭这事儿挺搞笑,坐实传销几个月,愣是没搞出个处罚结果,没成想又被挖出来新的料。

红星资本局从知情人士处获悉,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共91.71亿元,获利1927.99万元。

罚款了,处罚了,有结果了,

换个地方继续罚款吗?

是不是罚款了以后,就可以继续传销?

没人给答案,

是不是罚款了,就合法了?

说不清楚,

是不是改一下制度,就合法了,

那到底怎么改奖金制度才合法,

还是没人说清楚,

罚了几年了,改了几年了,

改来改去还是个传销,

那到底,传销是个什么东西?

按某些人的思维方式,我们想象一下: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搞绑架勒索,他们说是北派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搞诈骗,他们说是南派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给非法集资引流,他们还说是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发虚拟币,他们还是说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搞社区团购买菜,还有人喷涉嫌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卖东西,他们造个新词儿说经营性传销,

未来我们大概可以想象到如下场景: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组织卖淫嫖娼,定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搞贪污腐败,还能定传销;
  • 用团队计酬的形式贩卖所有违禁物品,也可以考虑传销;

总之,只要定罪比传销重的犯罪,都用团队计酬的形式,就能定罪传销,减轻罪责和处罚,就能大事化小。

总之,禁止传销条例的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三个要素都具备,都能定传销;

总之,因为商业社会里所有的收益,都可以用团队计酬,那么万物皆可传销,万罪皆可传销罪了。

那是不是都可以用罚款来解决问题?

这个2005年过时的定义,是不是不能不改了!

最大的悲剧不是老百姓不懂法,而是懂法的人瞎扯淡。

掉头再看涉嫌传销的趣步赞丽,注册用户1.2亿,2019年全体官媒轰炸之后,有诉棍说不是传销、不是非法集资,居然还能活到现在,又骗了上百万老年人的棺材本,真的是律师的嘴骗人的鬼。

处罚认定是:湖北省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其立案调查。

但张庭夫妇建立的品牌,“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公司是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

所以这个新闻的真实内容,应该是张庭夫妇的达尔威公司,在湖北保康县和石家庄裕华区从事传销活动,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但因其总公司在上海,目前并未受到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

所以新闻叠加素材,给人一种张庭夫妇公司营收百亿,却只罚没了2100万的感觉。

实际上只是保康县针对该地区涉及案件的处罚,张庭夫妇最终的处理,以及最终处罚,要等到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职责。

而目前包括张庭夫妇因为传销被调查的新闻,主体其实是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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