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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首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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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首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审结

区块链21小时前1855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林贤飞 通讯员 徐巧玲 赵杭)

  生活中常常用“你家有矿”来形容对方富裕,而投资“挖矿”项目却存在极大的风险。有些人身陷“矿海”苦苦等待,却只等来两手空空。近日,安吉法院审结涉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此案是湖州市首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给所有合伙投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投资77万元“挖矿”

  收益不佳对簿公堂

  据介绍,2019年3月,王某在朋友李某处得知一个“新潮”的投资门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利用电脑硬件在比特币系统中抓取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虽然比特币相较于法定货币,既没有内在价值,也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担保,同时也不像其他网络虚拟货币那样拥有相关企业的支持,但因其供给有限性,加之被世界市场上各大公司广泛接受,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和交易,成为一种流行的投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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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之前双方进行过多次合作,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因此王某、李某一拍即合,决定再次合作。经双方协商,以李某的名义在其和毛某、黄某合作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中进行投资,获利按投资比例分配。随后,王某向李某交付77万元,李某拿出一部分资金,二人合计1493770元投资款转账给毛某,用于虚拟货币“挖矿”。

  虽然看似是“富矿”,但事实上“挖矿”并非易事,至2020年3月,王某分配到的收益一直不理想,对方的解释是“机器中毒了”“一直在亏损”“再等等,在卖了”……

  “挖了整整一年,就给我了2.41275个BTC、9293个USDT、6.4个LTC,之后就没有动静了。”王某欲哭无泪,“明明矿机和币市的行情是大涨趋势,肯定是李某做事不厚道。”

  在多次追要收益未果后,2021年9月,王某将李某起诉至安吉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77万元。

  虚拟投资不受保护

  判决案涉合同无效

  这是安吉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安吉法院高度重视,法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盲目无序地发展对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均带来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认为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委托李某进行投资,购买的“矿机”系获取虚拟货币的工具,“挖矿”是获取虚拟货币的方式,双方在分配投资款时亦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故王某系明知投资款项系用作虚拟币“挖矿”及虚拟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委托李某进行投资,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挖矿”、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同等过错,双方实际付出的生产成本和损失,由各方自行负担。因尚未支付的比特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基于此前李某已拿回人民币47619.51元退款,按照之前两人协商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该笔退款进行分配。最终安吉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人民币20000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法官表示,广大市民对比特币“挖矿”投资要有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要跟风,更不要想当然。首先,比特币“挖矿”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这成为区分比特币“挖矿”行为效力的关键时间点。故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导向,对2021年9月3日以前发生的比特币“挖矿”活动,依据《九民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以违反公序良俗对行为效力予以否定,对2021年9月3日以后发生的比特币“挖矿”活动,直接按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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