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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新金融2021年的往事与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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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新金融2021年的往事与变局

ic-2.png2022-01-28 16:00:07  作者:南哥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新经济频道、柒财经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技术的加持下,传统金融体系发生了基因式的突变。

前述共识的基础上,若用一句话来形容过去一年的新金融,你的答案会是什么?对于这种开放式的问题,恐怕难以形成一个非常统一的回答。

不过,于去年新金融行业的趋势变革,有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金融科技:从“立柱架梁”到“积厚成势”

科技带来的破壁效应,在貌似固有化的传统金融领域别开生面,重构行业的格局。

可这把“双刃剑”还有另一面,有的平台在技术面纱下绕开监管,成为行业中不和谐的“声音”。

乱象之下,监管重拳出击,除去“顽疾”。其中,央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为行业定下主基调,促使行业秉持着“守正创新 合规致远”的发展理念。

如今,在经历三年(2019年—2021年)规划落地实施后,金融科技行业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今年年初,央行公布了未来四年(2022年—2025年)金融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

总体来讲,在坚持“数字驱动、智慧为民、绿色低碳、公平普惠”的发展原则下,行业以加强金融数据要素应用为基础,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强化金融科技审慎监管为主线,将数字元素注入金融服务全流程,将数字思维贯穿业务运营全链条,注重金融创新的科技驱动和数据赋能。

且如此布局之下,新规划中明确提出最终目标:推动我国金融科技从“立柱架梁”全面迈入“积厚成势”新阶段,力争到2025年实现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跨越式提升。

二、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之中

网络时代,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数据这一关键的生产要素上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

基于此,平台经济领域的金融业务得以发展,有的平台从支付逐步拓展到理财、借贷、保险等聚焦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线上化服务。

不过,在金融业务监管日渐趋严之下,互联网平台纷纷走上“去金融 强科技”的道路。

而在去年,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整改路线。

2021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下称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

金融管理部门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包括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支付归回本源、打破信息垄断、落实审慎监管要求等七大方面。

而回顾过往的一年,人们也清楚地看到,网络互助落幕、蚂蚁集团信贷业务启动品牌隔离等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内的金融业务变革。

到了今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重申,完善金融领域监管规则体系,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三、互联网贷款:联合贷款结束整改,助贷纳入征信管理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并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而是随着业务发展,不断进行调试,从而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以助贷为例,监管在2021年对其的管理更为严格审慎。

去年2月,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到,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此外,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而对于这两部分要求,通知明确,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换言之,时至如今,互联网贷款业务需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而事实上,除了联合贷款和禁止跨地经营外,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要遵循同样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需特别指出的是,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互联网平台直接向金融机构输送信用信息模式需要进行调整,助贷业务征信“断直连”势在必行。

四、持牌消费金融:落寞者离场,新晋者蓄势待发

信用贷款市场中,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绝对是其中的经营主体。历数过往一年,持牌消费金融领域格局发生了大的改变。

论及最大的变化,那就是有的企业落寞离场,有的扩充实力,还有的企业成为新晋参赛者。

首先,备受关注的当属于华融消融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而最终这张牌照拟被宁波银行以10亿元的价格拿下。

其次,除了宁波银行获得“入场券”外,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获批开业,其更是承接了蚂蚁集团旗下的消费信贷拳头产品——花呗、借呗。

再者,去年9月,四川银保监局下发批复,同意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其中,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出资2.49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9.9%,为第一大股东。

而去年3月,另一互联网平台滴滴的全资子公司成为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银消费金融)的第二大股东。

时隔半年(2021年9月),杭银消费金融最大股东——杭州银行受让外资股东(西班牙对外银行)持有的杭银消费金融1500万股股权获得监管批复。

且据杭州银行2021年半年报披露,其于6月受让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杭银消费金融全部股份。值得一提的是,不只有杭州银行扩充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2021年7月,深圳银保监局批复了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招联消费金融)的股权变更请示,并同意招商银行受让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持有的招联消费金融25.85%的股份。

股权变更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即中国联通)、招商银行分别持股50%。此外,3个月后,招联消费金融增资获批,注册资本增至100亿元。

当然,持牌消费金融领域的变动还不止这些,比如有的银行也在瞄准着消费金融牌照,还有的消费金融公司正计划着增资。

五、金融营销:网络宣传乱象得遏制,明星代言行不通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之下,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从某种角度讲,线上场景可以直接触达到客户。

然而,金融机构在通过互联网对产品进行营销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事实上,监管规范金融营销,早已有之,并正在持续加强管理。好比去年,针对互联网保险“首月0元”“首月1元”等诱导话术,监管释放叫停信号。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2021年年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来统一监管。

按照央行同相关部门起草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开展营销应当精准,并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将产品推介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同时,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成为网络营销宣传禁止的行为。

且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此外,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作为业务主体承担管理责任。

总得来讲,借助网络资源禀赋,传统金融机构便于拓展客户。同时,互联网企业利用流量优势、技术积累与金融机构达成业务上的合作,又或是通过申请牌照,来从事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展业形式的革新同时,监管措施也在逐步落实。无论是对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的管理,还是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的遏制,监管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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