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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监管:从比特币ETF到NFT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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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监管:从比特币ETF到NFT物品

比特币白皮书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电子现金。

据媒体报道,2021年10月2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的首支比特币ETF(Exchange Traded Fund)“ProShares Bitcoin Strategy ETF”,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为“BITO”,其产品基于比特币期货合约而非比特币现货。

Proshare的首席执行官迈克尔·L·萨皮尔 (Michael L. Sapir)在声明中表示,“BITO为许多拥有经济帐户并组合投资购票和基金的投资者们开放了一个简单、便利的接触比特币的渠道。投资者们再也不用去学习繁琐的过程如何与比特币提供商设置比特币账户、创建比特币钱包、然后还要担心那些提供商不受监管面临安全风险。”

此后两天内SEC又批准了另两支比特币 ETF,其他十余家资管机构也正在排队等候 SEC 审核同类产品。市场普遍认为,比特币ETF产品发行交易是加密货币进一步走向合规、进入主流的关键一步。

比特币白皮书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电子现金。我国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2017年芝商所上市的比特币期货和美国SEC批准的比特币期货ETF,则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大宗商品。无论电子现金、虚拟商品还是大宗商品,都属于资产。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使新型数字资产不断涌现,但对于数字资产的内涵、基本特征以及如何监管并未取得一致共识。比特币作为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享有高度共识的数字资产,与以往各种资产包括与之形式上类似的电子或数字资产均显著不同,具有全新内在属性和应用场景。我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资产基本特征作一简要分析,进而探讨包括NFT物品在内的数字资产监管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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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资产的基本特征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为主要目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是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的典型体现。

(一)数字化是数字资产的存在形式

数字资产是依托数字载体存在。经过多年持续快速的信息化,信息数字基础设施的形态和功能日趋丰富完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治理活动越来越多地基于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对依托数字载体、以电子化或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数字信息的处理来实现。

数字资产发行交易过程是数据处理活动过程。但以往海量电子化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并未实现真正意义资产的主要原因,一是数据缺乏可信,信息网络充斥着真假难辨的信息数据;二是数据只存在于某个环节某个流程某个场景,并未普遍性贯穿于交易活动全过程,无法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或服务;三是数据存在于不同主体,且基于不同的规格标准,相互之间具有复杂的利益关系等导致数据沟通融合开发利用受到阻碍,很难实现数据交易流转方便、快捷。

2021年10月18日,广东省数据资产凭证化启动活动暨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发布会现场发布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广东电网公司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为载体,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国产技术,实现电网数据可信、安全、高效地传输至数据利用方,极大地提升了数据流通的效率。数据资产凭证得以作为数字资产形式而发行与交易,是通过一系列数据处理活动而完成。

区块链技术等数字网络技术的融合发展,使经济、社会和治理活动全过程建立在可信网络环境之中,数据的真实性、泛在性和交易便捷性都大大提升,且网络已无时、无处不在,数据产生和处理已经越来越具有泛在性。区块链技术使电子化的信息数据成为资产的时代加速到来。

(二)智能化是数字资产的功能形式

数字资产功能基于代码而展开。无论是不断完善的智能学习,还是以条件触发后无法更改的智能交易,数字资产的发行、交易、使用等过程都内在地取决于预先设计的代码。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通过其代码,设定了基本参数,包括账户模式、资产模式、交易频率、区块大小、总发行数量、点对点传输、交易记账方式、相关脚本运行方式等属性,而围绕这些链上运行代码,又产生了众多为配合链上操作而进行了相应开发包括浏览器、钱包等,这些基于代码的特点,本质上仍可基于共识通过代码来加以调整和改变,众多的比特币分叉币正是直接基于此产生,而以太坊等其他数字资产平台也是基于此模式加以调整改进而产生。

数字资产智能化应用是通过各种合约来实现。数字资产发行和交易通过各种智能化算法体现,而算法具体体现为通过代码实现的种类繁多的合约。从根本上说,数字资产的内在属性、功能和交易方式都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合约体现,即借助合约数字资产可以实现跨程序操作实现资产跨主体、跨场景转移,可以实现数字资产与应用程序的紧密结合,这是其区别于以往资电子形式的资产的最大特点。

(三)网络化是数字资产的显著特征

数字资产具有公共性权益属性。数字资产权益的公共性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其发行、使用、交易等全过程构建于公共基础设施,这种公共基础设施不属于某个特定的机构或其他主体;另一方面,数字资产可以实现跨场景、跨主体、跨生态、跨程序转移和操作,参与者可以充分体现其个性特征与需求,可以凝聚其智慧与劳动成果,可以赋予该数字资产价值与灵魂。数字资产的这种公共属性,正是构建元宇宙的逻辑与现实基础。

基于社区化运营是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显著特征。基于代码开源条件下的数字资产,其运作和治理模式呈现社区化特点。一方面,数字资产各个环节运营呈现社区性,程序设计开发者并非必然是资产发行者和价值掌握者、资产使用者、资产交易者,资产内在属性的加工、推广、交易和发展,及相关治理问题都呈现开放式社区型特点;另一方面,数字资产的生态发展与应用场景拓展呈现社区性,其生态的社区自主性、生态丰富性、价值叠加性等特色,社区生态发展与利益激励呈现出良好的正循环。去中心化程度比较高的如比特币、以太坊社区的社区化运营特征都非常显著。

在治理方面,在数字资产发行和交易活动都体现为为代码与智能合约为核心的去中心化应用,更底层的交易环境则不断内化和沉淀成为交易基础设施,监管则逐渐聚焦于去中心化应用程序运营中相关责权利分配的科学合理。法律监管相应要求很大程度上基于代码、通过社区各种参与者来实现和支持。

二、NFT物品的监管

商品或物品数字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NFT技术协议是实现商品数字化的重要工具,是元宇宙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原生性要素。NFT物品具有强烈的数字物品属性,其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越来越受到瞩目。

(一)NFT物品是否符合数字资产基本特征

一个典型的NFT物品也应当符合数字资产的基本特征如数字化存在、代码化功能和公共化社区化运营等。目前很多NFT物品设计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并不具备典型数据产品的特征,并没有实现与应用程序的结合,产品的公共属性与社区属性并不彻底,提升权益使用效率、优化权益模式和改善用户体验方面并没有尽如人意的表现,其运行方式和数据储存方式并没呈现出典型公共性,而相反很多的NFT物品在发行之初就在努力探讨金融化途径,元数据始终存储于中心化服务器中,多数买家持有NFT的典型逻辑就是等待升值等,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NFT物品与内在所要求的数字物品的内在属性还有相当的距离。

(二)NFT物品是否符合金融监管对信息全面真实披露要求

金融是一个高风险、强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是许可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工具、金融操作是具有强烈的中心化运营、中介性操作特征。传统金融体系中,金融操作、金融产品是与实体活动、实体资产脱离,金融资产定价具有相当的中心化、中介化特征,因此需要监管机构进行强监管,许可制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典型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凡是以传统思路传统融资方式发展的区块链项目,都可能要受到金融监管的高度关注,发行项目从以太坊到EOS,发行方式从STO到IEO等,其内在思路本质上都是传统融资模式,那么没有理由应当给予监管的区别对待。

正如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首任所长姚前所指出的,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资产应该是原生的、包含全量信息的、以数字形式展现和流转的资产。比特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量信息”这一特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数字资产的发行,是以去中心化形式,以算力、存储、数据等换取权益的方式,其发行或融资模式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创始团队并没有象传统中心化运营机构一样承担拥有强大的掌控能力,对项目发展风险并不承担全部的责任,对项目生态也不享有全面的收益能力,自然也就不能象传统监管一样要求其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从权责利相一致的监管逻辑而言与传统监管其实是一致的。

(三)NFT物品其他监管环节

针对参与者。针对参与者的监管通常包括要求相关参与者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份、资质、条件,以及要求保护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相一致是监管基本原则。无论是去中心化还是其他应用的参与,无论是技术、金融、法律服务还是产业应用,各参与方都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如在去中心化应用场景中,各节点或其他各中心化服务提供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保护中小用户或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另一原则。不管是新的业务模式还是传统业务模式,还是二者的混合,都可能存在保护中小用户或消费者、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投资权益的问题,如项目开发中的投融资、中心化交易所的监管。

针对代码与算法。基于数字资产的公共属性,数字资产发行交易更多的依赖代码与算法进行,在针对传统互联网中“大数据杀熟”等侵害合法权益的监管中,算法的透度、伦理和规范性审查已经开始,这正是维护公共利益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考量。,在包括OTC交易、去中心化交易场景,其代码与算法也受到监管关注,虽然各国对区块链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绿色环保等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的诉求几乎是共同的。

针对交易资产。针对资产的监管其核心是参与交易的资产信息是否符合所声称的法律规定,如NFT协议是否真正实现相关物品权益,成为监管关注重点。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由于NFT物品发行和交易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业务模式、产生新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形成新的利益关系,这些如何监管需要结合具体场景仔细甄别。

针对交易方式。针对区块链开发的交易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关积分、外汇、电子票据等产品,以及人民币智能合约的应用等,都是监管审查重点。在运用科技创新交易方式时,监管机构往往也比较注重保护科技与创新,在可控基础上我们应该为科技创新应用创造相对宽容的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监管沙盒的运用正是这种思想的体现;在新型交易方式产生对传统市场的影响时,监管机构往往也会注意平衡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业务模式创新与传统业务、主流业务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协调其中产生的监管套利(监管套利可能并不总是负面的),如一些境外监管机构针对去中心化金融的合规要求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这种关系。

(文章来源于数字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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