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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星发的律师函不可怕了?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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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星发的律师函不可怕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原文标题:《律师函此番“信誉破产”,怪谁?》,作者:薛佳莹(见习记者)、郑超,责任编辑:尹丽,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娱乐明星吴亦凡被刑拘一事的影响,很快波及到律师圈。

网友迅速查到了吴方昔日发表的多则律师声明及其代理律师的名字和所在律所。一时间,质疑纷至沓来:“为了震撼群众给自己洗白”“明星喜欢拿律师声明当挡箭牌”“到底要不要相信律师声明”……甚至,网间还出现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指责,认为律师不应该为劣迹艺人撑腰,称“吴亦凡背后的律师是不是也应该查查了?”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一项6464人参与的网络投票中,网友们纷纷就“明星发的律师声明,可信度高吗”这一话题表态。

其中, 68.3%的网友选择了“不可信,很多时候回避了重点”,25%的网友选择了“无非使用这个表明态度”,仅4.7%的网友选择了“可信,是有法律效益的”。  

发起这项投票的网友“三千果”称:“明星工作室发布律师声明感觉与其在平台发布道歉是相同性质,表明的仅是态度,事件发生明星肯定不能无动于衷。至少可以镇定盲目表达言论的小部分‘吃瓜’群众,但发完律师声明出事的明星也不在少数啊!”

重新认识律师函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杰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声明或律师函的本身谈不上可信与否,具体要看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如果客户所称是没有发生的事实行为,律师往往无法核实,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材料,也可能仅是对其有利的部分。因此,律师声明或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很可能是当事人片面的单方之辞,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副教授郭晓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上舆论认为律师声明的信誉已经破产,一些明星也开始报警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众开始反击律师函的威慑作用。律师函本来也没什么特别强的法律效力,尽管其在催告还款以中断诉讼时效等问题上有一些作用。经过此一事件,民众认识到律师函不过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辞,而不是具有法律执行力的文件,更不是‘理中客’的一个裁决。”

在美国律师界,有一个经典问题:一个好律师能不能是一个好人?张春杰律师说:“律师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因此,无论是发送律师函还是代理案件,都是体现单方当事人意志,维护单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官才是居中裁判者,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郭晓飞表示,职业伦理意义上的好律师和大众伦理意义上的好人未必是一个概念。吴的律师为吴进行辩护是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因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有时候,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反而要对抗大众伦理的压力。例如,大众往往不理解为“坏人”辩护,但作为律师,这确实符合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函“信誉破产”的启示

对于此次的律师声明风波,郭晓飞表示,律师不是“上帝之眼”——吴方律师并不知道吴是否犯下网络舆论所指控的罪行,也并不知道哪些指控言论属实、哪些言论是诽谤。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事实未明的情况下,有些律师函会强调是“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尽管这样写不那么“理直气壮”,郭晓飞解释道。同时,“网络舆论众声喧哗,对吴亦凡的指控一定也是有真有假。即使吴被刑拘了,也不能证明网络上的所有指控都不是诽谤”,他说。

在郭晓飞看来,通过律师声明对诽谤言论进行谴责本无可厚非,但是律师应该在律师函写作上下更大的功夫,不能将律师函视作公关手段,也不能利用专业优势来鄙视法律素人。他认为,此次律师函“信誉破产”就是拿法律职业地位来压人所遭到的反扑。

“律师必须戒慎恐惧,以委托人的利益为中心,平衡公共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框架下提供法律服务。” 郭晓飞说。

刑拘=有罪?

“吴亦凡一案尚未经过法院判决,就已经有很多人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刑拘,基本上就是有罪了’。我认为,这种态度是完全不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 郭晓飞介绍说:“我国正在努力从‘侦查中心主义’走向‘审判中心主义’。而现在的舆论,有点迫不及待地支持‘侦查中心主义’——甚至这都不是‘侦查中心主义’,而是‘刑拘中心主义’,毕竟还没有看到侦查结果。”

 “法律人当然可以在假定的基础上对此案进行分析。比如,如果强奸罪成立,在出现某些情节的时候如何定罪量刑,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等等。但是,法律人不能和网络舆论一样,仿佛早已知道案件事实真相,言之凿凿地进行有罪推定。”他补充说。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作者:薛佳莹(见习记者)、郑超,责任编辑: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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