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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总监惨遭公司起诉索赔90万,原因是拖延开发进度?-Inf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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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总监惨遭公司起诉索赔 90 万,原因是拖延开发进度?



2021 年 8 月 03 日

技术总监惨遭公司起诉索赔90万,原因是拖延开发进度?

为啥“背锅”的总是 CTO?

日前,据公众号“程序员的那些事”消息,7 月 5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出自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神州瑞景公司起诉原技术总监姚某,索赔 90 万。

据了解,早在 2019 年 9 月 10 日,神州瑞景公司就已就该案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 2271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神州瑞景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神州瑞景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该案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正式立案,2020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神州瑞景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立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结果来看,技术总监姚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起诉技术总监拖延研发进度

据判决书信息显示,姚某于 2018 年 6 月下旬开始担任神州瑞景公司游戏项目技术总监一职,负责公司游戏平台的研发并直接独立负责有限服务端开发,月工资 3 万元。

神州瑞景认为,姚某在公司游戏平台研发及上线发布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严重拖延游戏研发工期达半年之久,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敷衍了事。

神州瑞景称,姚某在个人简历中描写了自己出众的工作能力,其向公司提出的研发计划是 2019 年 1 月左右新游戏系统就能上线,但却迟延了半年之久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才上线,给公司造成人力成本损失近 40 万元。

其二,游戏平台上线发布后,系统极不稳定,频繁崩溃出错,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长达一个半月多的时间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严重问题,造成原告的游戏玩家大量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几百万元。

神州瑞景认为姚某交付的游戏研发成果质量很差。姚某在研发初期明知公司的游戏在线人数是同时千人在线,应按多线层的编写代码才能符合公司目前的游戏运行标准,姚某因觉得多线层代码编写复杂便擅自按简单的单线层进行游戏代码的编写,结果导致新游戏上线后,只能容纳百人左右,不能满足上千人同时在线需求,玩家人数一多,超过百人同时在线就会随时发生卡死、堵死、掉线的情况,游戏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

神州瑞景称公司的老游戏平台运行稳定,日均收入 1 万多元,每月游戏收入在 30-40 万元之间,姚某负责研发的新平台上线后,游戏运行不稳定,玩家体验很差,怨言四起,达不到收费条件,公司被迫有 40 多天游戏项目无法向玩家扣卡收费,直接损失经济收入逾 40 万元,而且玩家数量流失逾 70%,将来一年内玩家也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数据,预计每月将减少收入超过 20 万元。

此外,神州瑞景还认为姚某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姚某负责研发的游戏上线后漏洞百出,多次发生崩溃,姚某却多次推脱责任,拒不听从公司要求尽快处理的安排和要求,工作不积极,拖延抵触,还向公司发长篇大论表达不满,一次次拖延贻误解决游戏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后来证明多个严重的 BUG 都是姚某亲自负责的服务端出现问题,姚某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基于这些理由,神州瑞景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90 万元。

这 90 万元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

  • 聘用姚某的成本 473432 元。姚某每月工资 3 万元,工作了 14 个月,共计 42 万元,代缴 14 个月的社保,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为 23352 元,交纳 14 个月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每月 720 元,共计 10080 元,以及向姚某发放的奖金 2 万元,上述费用共计 473432 元。

  • 姚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79.1 万元。姚某负责的工作延期了 6 个月,其团队中还有另外一个人,该人每月工资为 22000 元,6 个月的工资为 132000 元,属于公司的直接损失;姚某负责开发的新系统上线 40 天,因系统存在很多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6.7 万元,计算方式为新系统上线前 6 个月的平均收入减去上述 40 天期间的收入;2019 年 9 月份之后公司运营游戏的玩家跑了三分之二,每月损失 26.6 万元,计算一年的损失,为 319.2 万元。

上述金额共计 4264432 元,神州瑞景在诉讼请求中称,考虑到姚某是个人,公司只主张赔偿 90 万元。

技术总监称不存在延误工期问题

对于神州瑞景提出的这几点为题,姚某也一一做出了回应。

姚某认为,第一,他的工作不存在延误工期问题。他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工作内容,2019 年 1 月新系统没有上线是因为公司老板要求增加新的功能,而且由员工个人承担所有的研发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游戏研发选择多线层还是单线层的编写代码只是正常的技术选型问题,单线层是业内的常规做法,上线前被告已经做了测试,可以同时承担 2000 人的上线需求,公司之前的游戏在线的人数也就 600 至 700 人,完全满足需要。后来之所以改成多线层是因为上线后的一周或两周后发现一个罕见的胡盘情况没有判断出来,为了能够正确判断那种情况,增加了大量的逻辑计算,此后单线层就会出现卡顿问题,所以改为多线层。当时苏老板要求姚某两天改进卡顿问题,姚某只能改成多线层,并且时间短促,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在所难免。

第三,公司主张姚某承担 40 多天的损失完全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这 40 天是游戏免费的测试期,本来就没有收入。

第四,公司主张让姚某支付未来一年的预期收入,没有法律依据,姚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内容就可以,公司的收入情况与姚某无关。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严格限制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律和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严格限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管理职权,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该类经营风险扩大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

因此,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关于被告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原告要求增加的新功能的合理工期、结构选择和逻辑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游戏系统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的争论,均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缺乏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鉴定。而且,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其工作成果不负瑕疵和质量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现在的举证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本院对原告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或给技术人敲响警钟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神州瑞景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6 月 25 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这场持续了近 2 年的诉讼案终于暂告段落,技术总监姚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场诉讼案或许也给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

在公司里面,技术人员普遍承担“背锅侠”角色,关于此类的吐槽声在职场社交平台脉脉上比比皆是。早前脉脉上一个前端程序员称自己公司的技术总监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项目出了问题,就是前端的错,“500 也找前端,400 也找前端,图片设计错了也找前端,业务逻辑错了也找前端,就算背黑锅也不是这么低智商的背啊”。

事实上,技术总监也承担着“背锅侠”角色,比如本起案件中的姚某,就因项目交付时间问题被公司起诉。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来说,如果再遇上非技术出身的 CEO,更是“有苦说不出”。

对于技术人来说,怎样才能不“背锅”是个需要一直探索的问题,在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外,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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