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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特金法》与《税收修正案》对韩国加密货币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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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特金法》与《税收修正案》对韩国加密货币行业的影响

前检察院 现律师 喜欢区块链技术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

今年3月,韩国《关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与利用等法律(特别金融法)》修订案正式实施。3月以来,韩国200多家加密货币企业纷纷向监管部门依法申报行业类型。

韩国《特金法》对其境内从事加密货币行业的实体具有较大的影响,加之韩国政府准备对加密货币行业一些主体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特金法》与《税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分析总结了韩国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政策。

一、《特金法》立法背景

韩国《特金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 虚拟货币兴起之后,韩国多数国民陷入炒币,致使加密货币经济出现“泡菜溢价”的现状,政府为了促使加密货币行业合规运行,考虑制定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法律;

2. 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技术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同时,还诱发一些新兴的犯罪模式产生,为侦查机关办案增加难度,政府为了维护国内社会秩序稳定制定该法;

3. G20集团要求各成员国共同监督虚拟货币经济的合规发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织(FATF)倡导各个国家建立属于本国的加密货币监管体系,对本国境内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密监管。

虽然《特金法》对于加密货币行业施加了很多限制,但另一方面,《特金法》的颁布施行也意味着韩国境内加密货币行业的正式合法化。

二、监管对象与监管机构

韩国《特金法》的监管对象是加密货币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特金法》明确规定由韩国金融情报室(KFIU)进行虚拟资产的专门监管,并配套相应行政奖惩机制及刑事处罚规定帮助监管的顺利实施。

三、虚拟资产及交易所的定义

1. 虚拟资产是指具备交易价值与转让价值的财产。其中排除了:

  1. 无法兑换金钱、商品、服务等发行人限制使用地点和用处的电子代金券;
  2. 根据《游戏产业促进法》第32条第1项第7项使用游戏产品获得的无形和有形的成果;
  3. 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4项定义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方式和根据该法第2条第15项定义的电子货币;
  4. 根据《股票及债券等电子登记法》第2条第4项定义的电子登记的股票;
  5. 根据《关于发行和流通电子票据的法律》第2条第2项定义的电子票据;
  6. 根据《商法》第862条定义的电子船荷证券。

2. 加密货币交易所主要是指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业务的经济实体:

  1. 虚拟资产的买卖;
  2. 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
  3. 虚拟资产的转移、保管和管理;
  4. 虚拟资产的代理/经纪/中介服务。

四、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义务

韩国境内企业从事上述的虚拟货币业务,在注册成立之初及经营过程中(针对已经成立的加密货币交易所)需要遵循申报与认证等相关规定。

1. 认证

加密货币交易所应当事先向监管机构注册。同时将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交易所营业地点、交易所联系方式提交监管机构认证。针对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从事增值服务,需要获得韩国互联网安全局的系统认证。认证时注意将客户的存款与专有财产(交易所自有财产)应建立不同的账户分开管理。

2. 申报

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的加密货币交易业务内容、是否获得ISMS认证、是否验证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等进行申报,若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或者申报不符合要求,将面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款。

3.营业期限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经营许可期限为签发通过5年内,5年后如果想继续经营,交易所必须向监管部门重新申请。

五、韩国加密货币征税政策

韩国《税收修正案》中规定,个人与外国企业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境内其他所得,由交易所代扣代缴所得税,向个人和外国法人支付款项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直接从交易加密币所得价款中扣除应纳税款代为缴纳”[1]。

此项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对韩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与外国企业生效,对这两类主体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韩国对企业法人的加密货币资产所得根据“净资产增值税”征收,个人与外国法人并未列为征税对象,此次《税收修正案》将这两类主体列为纳税对象)。

可以得知,韩国将个人与外国企业投资加密货币的所得视为“其他所得”,即为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个人与外国企业投资加密货币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虚拟币出售价减去买入价计算,之后按照全年综合损益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此处也存在对个人与外国企业投资加密货币的所得减免税额的情形。前述两类主体保有购买时的价格证明并且证明自身投资亏损则不需纳税,同时1年通过虚拟资产获利不超过250万韩元的部分也不需纳税。

References

[1] 梁晓轩.韩国加密货币立法提速[J].检查风云,2020(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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