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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知识产权诉讼等“漩涡” 翱捷科技科创板首轮问询连遭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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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知识产权诉讼等“漩涡” 翱捷科技科创板首轮问询连遭30问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市委要关注翱捷科技实控人及一致行动协议、阿里网络、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知识产权诉讼、成本、毛利率、供应商、媒体质疑等共计30余个问题。

3月11日,资本邦了解到,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翱捷科技”)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市委要关注公司实控人及一致行动协议、阿里网络、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知识产权诉讼、成本、毛利率、供应商、媒体质疑等共计30余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行业特点及市场竞争情况,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产品在性能、技术指标、功耗、兼容性、稳定性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等类似表述的依据是否充分,若否,要求删除相关表述;(2)行业内主要企业的主要产品、与发行人产品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选择性选取可比产品;(3)结合发行人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原因,是否在客户结构、产品档次、应用领域等方面与竞争对手存在较大差距,并补充相应的信息披露内容;(4)公司芯片产品在智能手机、功能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鉴于此,翱捷科技回复称,发行人产品在性能、技术指标、功耗、兼容性、稳定性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具体依据如下:

1、公司是少数成功批量出货的蜂窝基带通信芯片企业

公司是一家提供无线通信、超大规模芯片的平台型芯片的企业。在无线通信领域仅有少数企业的产品可获得市场认可并形成大规模销售,通过A股上市公司公开的数据,各模组厂商的主要基带芯片供应商除公司以外仅有高通、联发科、海思半导体、紫光展锐等少数企业成功实现批量供货。公司作为少数成功批量出货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收入成功实现快速增长,系公司性能、技术指标、功耗、兼容性、稳定性等方面得到客户认可的体现。

2、公司产品在4G物联网领域已实现对国外先进厂商的替代发行人产品性能与同行业的比较请参见本题回复“一/(二)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技术规范对比的比较结论”。

公司在物联网LTECat4领域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指标、功耗、兼容性方面,与国际领先厂商高通在物联网LTECat4领域的产品已不存在重大差异。

此外,在LTECat1领域,公司研发的低成本产品填补市场空缺。根据联通物联网发布的《联通物联网Cat1白皮书》:“高通在2016年推出Cat1方案,和Cat4方案采用同一个芯片平台,生产的模组价格与国产Cat4模组价格相差无几。

直到2019年下半年紫光展锐、翱捷科技两家国产芯片厂商发布Cat1芯片,模组厂商才纷纷入局。”公司在4G物联网领域具备打造符合市场需求产品的能力,并实现大规模销售。

在稳定性方面,自公司大批量销售芯片产品以来,尚未出现因质量问题退货或召回产品的情形发生,产品稳定性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产品在性能、技术指标、功耗、兼容性、稳定性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依据,但出具谨慎考虑,发行人已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发行人产品在性能、技术指标、功耗、兼容性、稳定性等方面处于4G物联网领域领先水平”。

发行人属于通信芯片设计行业,行业内主要企业包含高通、联发科、海思半导体、紫光展锐等大型芯片设计厂商。上述厂商的主要产品如高通的骁龙系列、联发科的天玑系列、海思半导体的麒麟系列以及紫光展锐的虎贲系列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领域,与公司主要销售的基带通信芯片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现阶段蜂窝通信芯片主要应用于物联网领域,在性能、价格、成本方面与智能手机领域的基带芯片存在较大差异,不具可比性。因此,公司选择行业内主要企业在物联网领域的主要产品进行对比,不存在选择不具备可比性的产品的情况。

公司选取的蜂窝基带通信产品对比产品为高通公司的同等通信速率(LTECat4)基带芯片产品,具有可比性;乐鑫科技ESP8266系列与公司ASR5501系列、ASR5501S系列面向WiFi在物联网领域的应用,具有可比性,且乐鑫科技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ESP8266系列芯片在2016-2018年度的收入贡献比均超过50%,仍为市场主流产品,具备可比性。

公司产品在物联网领域的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并在报告期内实现快速增长。但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仍有较大差距,比如目前市场上主流旗舰手机主要采用高通、海思半导体、联发科及三星的基带芯片。

虽然公司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的客户开发、可供产品与竞争对手存在差距,但公司人员规模较高通、海思半导体、联发科及三星等公司更小。公司研发效率较高,现阶段主要开拓的物联网和智能可穿戴市场已有足够庞大市场空间支撑公司发展。根据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出具的报告,2019年物联

网市场规模已达到3,430亿美元。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原因主要系公司进入市场时间尚短,且在报告期初,产品种类较少、收入规模均较小。但受益于国内完善的4G移动网络基础,公司配合运营商推动4G物联网市场快速发展,不断推出多款产品并实现大规模销售。

2017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17.35%,同期,联发科复合增长率为4.65%,而高通2018财年至2020财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仅为1.74%。报告期内,公司仍处于快速成长期,收入规模较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仍有较大差距。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销售主要系通过经销商销售予各大模组厂商或终端设备制造厂家。各大模组厂商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及客户保密的需求,并未向公司提供其模组产品销售对象的具体金额明细。因此,公司无法获取公司产品在功能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移动智能终端芯片主要应用于功能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领域,总体金额在芯片产品销售中占16.57%,未来将丰富产品布局、进一步扩大移动智能终端市场份额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翱捷科技有限诉刘石、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标的金额分别为45,104,969.50元、190,104,969.50元,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披露:(1)相关案件的背景、原因及最新进展;(2)详细分析上述争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涉诉知识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情况、对应产品情况、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在研产品使用上述涉诉知识产权的情况等,上述诉讼或争议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3)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泄密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到位。

同时,上市委要求翱捷科技说明:(1)报告期内与刘石、上海移芯的合作情况,目前是否仍然存在交易行为或合作关系,如果停止合作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的具体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到位;(2)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诉讼、仲裁等纠纷事项。

对此,翱捷科技回复:2017年4月,翱捷科技有限与MarvellInternationalLtd.签订《知识产权购买协议》,翱捷科技有限受让取得包括专有技术、方法、工艺、技术资料等专有或保密信息在内的MarvellInternationalLtd.及其各子公司享有的移动通信业务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并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案件被告刘石、赵辉、翁金成、孙明越、邢方亮,均为MarvellInternationalLtd.移动通信业务研发团队的成员。2017年5月,翱捷科技有限与MarvellInternationalLtd.的知识产权转让完成后,刘石从MarvellInternationalLtd.移动通信业务部门离职。

同年,刘石成立了本案被告上海移芯,从事蜂窝物联网芯片的研发和销售,刘石担任其法定代表人。除该等5名自然人被告外,上海移芯的研发人员大量来自MarvellInternationalLtd.移动通信业务研发团队。基于本案的自然人被告及上海移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有权限访问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所对应的软硬件设计文件源代码,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而本案被告所开发、销售的芯片等产品与翱捷科技有限自MarvellInternationalLtd.处受让的技术资料均遵循相同的通信协议规范,软件功能以及产品参数上存在诸多相似点,而这些相似点与发行人涉案技术秘密具有关联性。

因此,发行人的涉案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发行人所享有技术秘密的侵犯,且本案各被告之间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根据发行人与MarvellInternationalLtd.签订的《知识产权购买协议》,MarvellInternationalLtd.承诺其已经和参与开发被转让知识产权的雇员签署了保密协议,因此,本案的自然人被告涉及与发行人知识产权购买方MarvellInternationalLtd.的保密协议。而且被告一刘石及被告翁金成、赵辉基于芯片开发行业的交易习惯以及发行人与马威尔公司的交易目的,应当知道其在马威尔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技术信息属于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应当对发行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且,本案被告中的孙明越、邢方亮曾在发行人处工作,在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020年8月5日,翱捷科技有限作为原告出具2项《民事起诉状》。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将刘石、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上述案件先后于2020年11月30日和2021年1月5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2次证据交换。第二次庭审后,翱捷科技有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诉讼请求:(1)追加邢方亮、孙明越、翁金成及赵辉(均为原Marvell,现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员工)为被告;(2)增加侵权技术秘密数量。

目前两起起诉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上述争议中,多名被告所开发、制造、销售的主要产品为EC616、EC617、EC618芯片,相关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发行人产品上使用的通信协议栈、软件功能以及产品参数的非专利技术及商业秘密所对应的密点存在相同及相似的情形,涉及对发行人相关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侵犯。

被告在本案涉诉的NB-IoT芯片产品EC616、EC617芯片产品已经上市,使用了发行人的技术秘密。但目前发行人并未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进行EC616、EC617相应NB-IoT芯片产品的开发及销售,上述争议未对应发行人的产品,无对应的营业收入,亦不涉及发行人在研产品。

目前多名被告的涉诉EC618芯片正处于研发阶段,未对外销售相关产品。故暂未对发行人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

但是,多名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发行人相应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使用发行人相应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许可费用及相应的侵权赔偿。

鉴于该等诉讼纠纷正在审理中,尚无结论。但发行人在该等诉讼中作为原告,除诉讼费用外,发行人不需要承担其他费用或赔偿责任,且该等诉讼系发行人为维护自身享有的知识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不会影响发行人对涉案知识产权的使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上述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截至本招股书出具日,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就发行人上述诉讼提起了“(2021)沪73知民初223号”诉讼,发行人尚未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及传票。根据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的查询确认,该“(2021)沪73知民初223号”案号所对应的案件并非发行人的诉讼案件,存在媒体报道内容差错的可能。

尽管发行人尚无法获知上海移芯的具体起诉内容,但根据媒体报道,上海移芯本次对发行人提起诉讼的标的金额为10,000万元,系其认为发行人起诉的产品为上海移芯未推出的产品,从而以诉讼方式予以反驳。

但是,根据发行人的起诉状,发行人起诉上海移芯所涉及的产品包括EC616、EC617等NB-IoT芯片及EC618等CAT1芯片。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及上海移芯的微信公众号内容,上海移芯已于2019年6月量产了型号为EC616的NB-IoT芯片,且早在2018年即开始着力研发CAT.1bis芯片并即将在目前推出市场。

因此,发行人对上海移芯的起诉存在合理依据,就当前媒体报道显示的信息而言,法院支持上海移芯诉讼请求的概率较小。即使发行人在本案中败诉,发行人仅涉及该案诉讼标的金额的赔付,不涉及发行人产品的研发及销售。该案标的金额为10,000万元,占发行人账面营运资金150,555万元的6.64%,占比较小。因此,该项诉讼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刘石、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不存在相应的交易行为或合作关系;不涉及停止合作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的具体影响,不涉及该等情况对应的风险揭示。

截至本问询回复文件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有5起,上述诉讼案件中,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第4项(2021)沪73知民初223号诉讼尚未收到起诉状及传票,案件信息系媒体报道内容;第5项(2021)粤03民初133号诉讼尚未收到起诉状及传票,案件信息系根据公开信息检索。

同时,公司新增以下诉讼请求:

(1)案号“(2020)津03知民初319号”诉讼请求

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展讯公司”)认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所许诺销售、销售及发行人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拥有的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根据对方提供证据中原告所购买的手机及手机内部电路照片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芯片型号为ASR3601。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②请求判令被告二发行人立即停止侵犯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专利产品专用生产设备;

③判令被告二发行人赔偿原告因其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而获得的利益共计10,000万元,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二者合计10,030万元:其中被告一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在10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二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191号”诉讼请求

原告展讯公司诉称,湛振波原任职于展讯公司,离职后入职发行人。湛振波在展讯公司期间参与研发、专利管理等工作。湛振波违反保密义务,将其在工作掌握的经营秘密非法发送至自己的个人邮箱,并在入职发行人后向发行人披露和允许使用该经营秘密。被告二发行人成立于2015年4月,在成立最初几年没有专利申请,在2018年12月12日以被告一湛振波为发明人申请了201811514136.9号专利之后,被告二发行人开始大量申请专利,展讯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一湛振波将其掌握的原告展讯公司的经营信息向被告二发行人披露并允许其使用。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湛振波、被告二发行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经营秘密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被告一湛振波、被告二发行人向原告赔偿因被告一、二经营秘密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00元,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0元,共计31,000,000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案号“(2021)湘01知民初64号”诉讼请求

原告展讯公司发现,涉案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一宜章县声威通讯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型号为心迪F1-Q15(4G)的手机;被告二发行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型号为ASR3601的芯片。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宜章县声威通讯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②请求判令被告二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专利产品专用生产设备;

③判令被告一宜章县声威通讯部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二发行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判令被告二发行人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检测等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④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4)案号“(2021)沪73知民初223号”诉讼请求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本案尚未收到起诉状及传票。根据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的查询确认该“(2021)沪73知民初223号”案号所对应的案件并非发行人的诉讼案件,存在媒体报道内容差错的可能。

尽管发行人尚无法获知上海移芯的具体起诉内容,但根据媒体报道,上海移芯本次对发行人提起诉讼,系其认为发行人起诉的产品为上海移芯未推出的产品,从而以诉讼方式予以反驳。但是,根据发行人的起诉状,发行人起诉上海移芯所涉及的产品包括EC616、EC617等NB-IoT芯片及EC618等CAT1芯片。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及上海移芯的微信公众号内容,上海移芯已于2019年6月量产了型号为EC616的NB-IoT芯片,且早在2018年即开始着力研发CAT.1bis芯片并即将在目前推出市场。因此,发行人对上海移芯的起诉存在合理依据。

(5)案号“(2021)粤03民初133号”诉讼请求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本案尚未收到起诉状及传票。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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