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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指责!瀚川智能陷与上海果栗产品销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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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指责!瀚川智能陷与上海果栗产品销售合同纠纷

瀚川智能与上海果栗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现公司就《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近日,瀚川智能收到法院转来的《民事反诉状》,获悉法院已受理上海果栗反诉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事项。

12月30日,资本邦获悉,瀚川智能(688022.SH)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瀚川智能与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果栗”)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现公司就《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591民初12609号】。

近日,瀚川智能收到法院转来的《民事反诉状》,获悉法院已受理上海果栗反诉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事项。

瀚川智能在案件【(2020)苏0591民初12609号】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

瀚川智能的诉讼事与理由如下:

瀚川智能和上海果栗就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及相关配套产品采购事宜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瀚川智能向上海果栗采购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iTS-M540)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智能柔性直驱环行线定子1000套,动子3000套,控制器100套,总价款为3200万元。合同约定:动子、定子的结构件由公司提供,上海果栗提供除结构件以外的其他部件如驱动板、电源管理板、传感器、线圈、背铁、磁铁、控制器等,由上海果栗将双方的部件集成在一起测试合格后交付给公司验收。瀚川智能于2019年12月25日向上海果栗支付了首批货款320万元。

2019年12月28日,瀚川智能设计出定子、动子的结构件图纸后组织双方对图纸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第三方采购交付给上海果栗。上海果栗于2020年2月29日向瀚川智能交付首批经过集成、测试的样品(包括定子1.5套,动子4套,控制器1套),瀚川智能经测试后发现有多项指标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将问题清单反馈给被告,后双方就不符部分进行多次沟通,上海果栗也进行了整改,但始终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应上海果栗要求,瀚川智能于2020年7月28日将汇总的问题清单发给上海果栗,同时瀚川智能表示将要终止合作,上海果栗承诺改用自己的零部件在自己搭建的平台上进行测试并在8月20日完成整改,结果8月19日提交的测试结果关键技术参数仍不合格。

瀚川智能认为,公司为该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但测试改进持续时间太久技术无法达标错失市场先机。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上海果栗发送邮件正式提出解除合同,2020年10月10日再次发出工作联络函,但上海果栗拒绝返还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支付违约金,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此,瀚川智能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L20190826-szhc01的《产品销售合同》;

2上海果栗返还瀚川智能已支付的货款320万元;

3.上海果栗向瀚川智能支付违约金共计80万元;

4.上海果栗向瀚川智能支付律师费10.8万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海果栗承担;

6.相关责任人池峰、高燕与上海果栗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果栗反诉案件的诉讼事与理由如下:

2019年12月3日,反诉原被告双方就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及相关配套产品采购事宜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瀚川智能向原告上海果栗采购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iTS-M540)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定子1000套、动子3000套,控制器100套,总价款为人民币3200万元。《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为非标定制,动子结构件、定子结构件按照被告要求定制设计,由瀚川智能加工后发给上海果栗集成测试。

上海果栗于2020年3月2日向瀚川智能交付3件样件后,及时有效地配合瀚川智能需求进行测试整改。在组装测试过程中,发现瀚川智能结构件设计存在问题。3月26日,上海果栗通过邮件将汇总的结构件问题点发给瀚川智能的结构设计工程师,并于3月30日至瀚川智能处当面沟通结构件问题。瀚川智能亦明确表示,其计划优化工程样机的结构件。截至反诉提起之日,被告瀚川智能仍未提供合格的结构件。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瀚川智能反复提出诸多超出《技术协议》约定之要求。上海果栗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配合至今,对超出协议约定之外的要求亦尽力提供整改方案并着手开展优化工作。上海果栗提供的样件于4月份已全面符合《技术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指标。然而,瀚川智能除了未提供合格结构件、反复提出超出《技术协议》要求外,还对《技术协议》内容作不符合行业惯例的解释,并以该等理由作为上海果栗未通过验收的依据,迟迟不下订单,导致上海果栗无法生产、交付首批产品。

依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需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瀚川智能迟迟未提供合格结构件,并通过反复提出超出协议之要求、对协议要求恶意做不符合行业惯例解释来不予验收通过,以阻却上海果栗依据合同将样件投产交货,《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然而,瀚川智能于7月28日向上海果栗表示终止合作。9月4日与10月10日,瀚川智能发送邮件和《工作联络函》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违反《产品销售合同》,应按被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的20%,即640万元,向上海果栗支付违约金。

上海果栗认为,《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后,上海果栗倾尽全公司技术力量研发并为保证按时交货及时采购相应备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瀚川智能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行为为上海果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无法挽回的市场机会损失。

据此,上海果栗诉讼请求如下:

1.反诉被告瀚川智能支付违约金共计640万元;

2.瀚川智能归还反诉原告上海果栗提供的包括样件、图纸、文字说明在内的一切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无法归还的应彻底销毁;

3.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瀚川智能承担。

瀚川智能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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